文/張淑媚(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這次要談的安全權,在『兒童權利宣言』以及『兒童權利公約』中並未提及 。ㄧ般常將 和平權和安全權相提並論,指的是人類整體享有不受威脅和平生存與安全發展的權利,這也就是法國法學專家法扎喀 (Karel Vasak) 在 1979 年所提出的『三代人權』觀的第三類。第一代與第二代的人權著重在個人層面(詳見關於自由權的二月專欄),在 70 年代逐漸興起的第三代人權則屬於集體權利,包括自決權、和平安全權、環境權和共同遺產權等。在聯合國憲章中有多項關於和平安全權的規定,例如和平解決爭端(憲章第二條第三項)、禁止使用武力(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等等。為了維護國際之間的安全與和平,聯合國則賦權予安全理事會懲罰危害國際安全和平的國家,這些都顯示聯合國對和平與安全權的重視。而本文並不打算深入這種國家的集體安全權,而繼續延續兒童的角度進行探討。
既然兒童權利宣言與公約並未明白納入安全權,考察安全權的精神我們可以將之和『兒童權利公約』中的生存與發展權並列來看,兩者在意義上相輔相成。當我們強調兒童存活與發展的權利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時,積極的方面指的是身體與心理、情緒等方面的健康發展,而在這些積極的面向能達到之前,最基本的層面則是保護兒童身體的不受傷害。然而即使是對兒童最簡單的安全保護,我們都有所不及。從衛生署和交通部的資料顯示,台灣每年約有 500 位孩童意外死亡、四萬名孩童因意外受傷住院以及約 45 萬名兒童因意外需要就醫。這些令人驚訝的數據再再提醒我們加強兒童安全的必要性!
國內開始注意到兒童安全的議題可以從民國 81 年的林靖娟事件談起。該年的 5 月 15 日 一場遊覽車起火的意外事件,奪走了 23 位台北市私立健康幼稚園師生及家長的寶貴生命,而 林靖娟 老師捨棄逃命的機會救了三十多名學童,最後葬身火窟。為了感念 林 老師的義行,由受難者家屬以及熱心的社會人士共同發起成立『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藉由宣導兒童安全教育、檢舉不安全的公共設施與提供創傷兒童輔導等業務,期能喚起社會大眾對兒童安全的重視與建立兒童的安全環境。
而在兒童容易發生意外事故的場所中,除了我們所能想到的馬路以及遊戲場、校園之外,對於 1-6 歲孩童而言最危險的場所竟然是自己的家裡!家中隨意放置的刀剪類尖銳物品、突出的桌角以及櫃角、甚至半開半閉的門及抽屜、未經固定好的例如立燈、花瓶等高聳物品都有可能造成孩童的意外事故。因而多花一些心思將尖銳物品收藏在孩童無法觸及的地方、把突出的桌、櫃角用護套包好、將門和抽屜關緊、固定高聳物件避免傾倒等等,只要父母多注意一些小的安全措施,就可大幅減少許多家中的意外發生。
另外,一個家中發生意外的重要原因即是兒童在家裡獨處。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2 條即有禁止讓兒童獨處的明文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所謂獨處的含義不只是大人不在家而已,如果大人沒有確實的看護兒童,即使大人在家仍可算是兒童獨處,因為人在心不在,同樣有可能導致危險;而且讓 1 到 6 歲兒童獨處的環境不只指家裡而已,讓孩童在缺乏作陪的情況下在遊戲場遊玩或單獨過馬路等同樣是不當的獨處情況。而且獨處所造成的可能危險,不只是引起身體上的傷害而已,在現今多變而複雜的環境下甚至可能會有性侵害、暴力恐嚇或拐騙綁架等意外狀況發生,不可不防!
以上所言及的可能意外是可以透過父母或監護人的小心看護而避免的,然而還有另一種發生事故的狀況就很難預料,那就是公共設施的安全問題。幼稚園的娃娃車起火出事是家長始料未及的、小公園裡的盪鞦韆突然斷裂、蹺蹺板上突起的釘子或是馬路上的坑坑洞洞這些往往都不是家長所能全面看護注意到的,即使注意到也無能維修,在此方面地方政府如何加強公共設施的安全檢查,甚至建立迅速的維修通報系統都是政府公權力應該介入的地方。
前面談了許多兒童可能發生事故的狀況以及家長應該處處小心負起對兒童的監護之責後,有個問題是值得我們繼續省思的:當我們處處謹慎,甚至禁止孩童從事許多危險的嘗試動作之時,我們是否也會侵犯兒童的自由權?在之前關於自由權的專欄中我們也談及尊重兒童意願、讓兒童自由發展也是他們不可輕忽的重大權利。其實,所謂保護孩童不要受傷,特別指的是預防孩童可能產生的重大傷害,如果是奔跑走跳時跌個跤、擦破皮就無關緊要,畢竟孩童除了有被保護的權利之外,也還有學習面對挑戰與挫折的權利;而孩童想嘗試一些新動作時,例如翻翻筋斗還是在遊戲場上攀爬大型搭架等等,與其因為安全考量全面禁止,不如透過大人在一旁注意,必要時予以扶助,既可以滿足孩童自由探索的好奇心,同時也兼顧了安全性。在禁與不禁之間、放與不放之間考驗的是父母的智慧。
綜上所述,雖在兒童權利的相關條文中並未明文納入兒童的安全權,然而它卻是兒童在健全生存與發展上不可或缺的基礎,可說和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密切相關。然而根據台灣兒童意外事故的高數據顯示,保護兒童安全的觀念與作法還有待加強與推廣:最重要的是先在最容易發生危險的家中布置一個有利兒童活動的安全空間,並且不讓兒童(特別是 1-6 歲以下)在家中或外面獨處,而公共設施上的安全問題許多就不是家長所能負起的責任,需要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與建立維修的通報系統。最後,需要澄清的是保護兒童安全不意味著全面限制孩童的自由發展,在顧及安全的情況下,也應讓孩子保有自由探索的空間及可能,如此才能兼顧兒童的安全權與自由權!!
參考資料:
關於台灣兒童意外事故的數據以及不讓兒童獨處的報導請參見『打造兒童安全城市』網站。 2006.6.1 9 。取自: http://www.safe.org.tw/city/event.html
關於『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的網站請參見: 2006.6.19. 取自: http://www.safe.org.tw/about/about.html
謝若蘭( 2004 )。和平權的基礎與實踐。檢索日期 2006.06.19 。取自: http://www.wufi.org.tw/dbsql/showrwork.php?sid=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