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淑媚(嘉義大學國民教育所助理教授)
這次要談的資訊權,早在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中即有提及 :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此條文中除了提出人人應享有不受限的傳播自我主張的權利之外,也同時將接受消息與思想視為不可或缺的權利,也就是將資訊權和傳播權並列為不可或缺的人權。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同樣也針對兒童提及資訊權。在第 17 條中表示:
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有其重要功能,故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
其中除了強調兒童的資訊權之外,不同於成人的資訊權之處在於特別提出必須讓兒童獲得對其身心健康有用的資訊。因而,此條文中繼續列出具體的規定:
為此簽約國應:
一、 要鼓勵有益兒童發展之社會與文化,與實現第二十九條主旨之資訊與資料等大眾傳播媒體能夠普及。
二、 鼓勵來自文化、國家、國際各方面有關此等資訊的編製、交換與傳播的國際合作。
三、 鼓勵兒童書籍之出版與普及。
四、 鼓勵大眾傳播對少數民族或原住民兒童語言上的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五、 注意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鼓勵發展保護兒童使其不受有害兒童福祉之資訊傷害的適當指導方針。
前四點因為台灣也在快速發展中較無爭議之處,筆者認為特別值得討論的是第五點提到要保護兒童免受不良資訊的傷害。而到底兒童需要什麼樣的保護 ? 何種保護會促進、而不是妨礙孩童的發展 ?
在傳播媒體多元的現代,如何保護兒童更顯的十分爭議。根據『 2006 年台灣地區兒童少年上網行為調查報告』顯示,在非假日時有三成一的孩童每天上網,三成三的小孩一天上網超過三小時,甚至有 6.2 %的學生每天上網時間高於 8 小時,這顯示了網路已經成為現代兒童的重要休閒活動與接收資訊的管道,其中上網的內容多半是玩線上遊戲,因而兒少聯盟表示因為線上遊戲多數涉及暴力,擔憂對兒童會有不良影響;除此之外,許多報紙電視或是網站上的色情訊息同樣令許多家長和兒福團體擔憂兒童純真的心靈受到污染。這樣的擔憂當然沒錯,因為我們習於將兒童視為和成人不同的群體,他們是一群身心發展未成熟、還未有判斷力的群體,正如許多社會學家所說的,在歷史的逐漸進展中,我們慢慢把兒童從生活世界中區隔出去,譬如將他們與工作場所分開,將他們集合在學校和家庭之內接受道德性與教育性的養護,透過這些方式維持兒童和成人兩者的界線。在二分的機制中我們才得以劃分成人和兒童的區別,這種區隔在政治、經濟、暴力與性愛的領域中特別明顯。也在此基礎上我們得以宣稱保護兒童的必要。然而我們應該要細想何謂『保護』?在資訊氾濫的年代,我們有可能全面禁止兒童看電視玩電動上網路,阻絕他們所有接觸電子媒體的機會嗎?或是我們有可能替兒童過濾掉所有『兒童不宜』的消息或畫面嗎?一來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分化,成人不可能隨時監控兒童的行為;再者,全面性的防堵電子媒體對孩童的入侵,同時也阻絕了電子媒體的學習功用,忽略了透過電子媒體、特別是網路孩童得以和外界互動吸取、各方面資訊的優勢。
回頭想想我們關於成人和兒童二分的假設,其實兒童和成人的界線現今已經日漸模糊了,如同 Neill Postman 在其名著『童年的消逝』所言的,在電視媒體的發明後,原本安排好的、想要對兒童隱藏的充滿性、暴力與陰謀的成人世界已經一覽無遺地呈顯在兒童面前, Postman 當時始料未及的網際網路,其崛起又進一步的創造另一個大人所無法掌控的溝通世界,當兒童日漸了解、甚至愈多機會走進成人的生活世界時,我們的態度應該如何?與其充滿危機感的恐懼現代兒童童年經驗的轉變,想重新擔任監控者的角色,不如承認現實,接受掌控兒童接收資訊的不可能性,進一步教導兒童自我管制的能力。也就是不把兒童當作是資訊的被動接收者,而相信兒童具有主動建構意義的能力。在他們觀賞節目與接收訊息時,不是全盤接收,而是透過思考再次建構出所接收訊息對他們的意義。舉例而言,美國學者 Buckingham 曾對許多觀看驚悚片的兒童進行訪談,他發現兒童在觀看此類影片時反應不一,有的在追求樂趣的驅使下觀看這類影片產生了許多痛苦與恐懼的負面情緒;不過有一些兒童一方面覺得害怕卻又一遍一遍的倒帶,觀賞最暴力、恐怖的段落,透過反覆觀看自行處理並克服自己的負面情緒;有的孩子則喜歡享受看到惡勢力被擊敗時的快感,這樣的結果顯示,觀看驚悚恐怖片帶來的不盡然是負面結果、兒童也不一定無法處理自身的負面情緒。重要的不是在於完全阻絕他們看這種影片的機會,事實上也不太可能做到,恐怖片對某些兒童所產生的負面感受其實對某些成人也一樣,因而將兒童視為成人一樣讓他們去學習處理看影片之後的負面經驗,學習去批判此類影片。或者像兒童青少年目前最流行的上網聊天交友,因為媒體上常出現援交或是被網友詐騙或性侵的新聞,使得父母師常將網友視為洪水猛獸,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上網交友以防發生危險。同樣的,網上交友的危險性也同時存在於成人之間,但是我們不會想到應該禁止成人從事網上交誼的活動,因而我們也不應只將孩童視為沒有辨識與判斷能力的無知者,而應教他們如何在網上判斷真假、避開危險,透過這種學習才會讓孩童逐漸開展出能力為自己負責。
綜上所述,資訊權的保障早在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即已宣示,兒童權利公約中也同樣宣示兒童的資訊權,不過基於兒童特殊的有待保護的地位,特別又提及必須保護孩童免於受不到良資訊的傷害。然而『保護』的概念在現今電子媒體多元、資訊充斥的情況下需要重新深思。現在兒童的童年經驗已經無法完全和成人生活世界有所區隔,藉由不同的媒體,兒童相較於以前提早的介入了成人的世界,在無法防止的情形下,身為成人的我們與其憂心忡忡,擔憂自己的學生孩子發生危險,身心發展受到不良危害,應該更積極的重新界定與看待兒童,他們不是被動的資訊接收者,他們也可以是建構意義的主體。我們應思考的是如何幫助現代的兒童去處理媒體經驗與從媒體來的負面感受,讓他們在面對各類良莠不齊的資訊之時有自我管制、並為自己負責的能力。
參考資料:
蕭昭 君譯( 2002 )。童年的消逝。台北:遠流。
楊雅婷譯( 2003 )。 David Buckingham 著。童年之死。台北:巨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