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素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
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正式公布。此項法案的通過代表著關心性別歧視議題人士們長期以來努力的重要成果,而一般也相信,此項法令的誕生亦象徵著台灣邁向性別平等社會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此項法令當中所蘊含的一些重要觀念與制度上的突破,確實值得教育工作者仔細加以檢視、思考,因此在這裡,我們想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幾項重要思考點提出討論,希望透過這樣的思辯能夠有助於讓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在教育的實行( practice )過程中確實地呈現,因而能讓性別平等的方活方式成為校園民主中的一個確實面向。
首先,我們注意到的是這項法案的名稱。跳脫了以往的「兩性平等」思維模式,此項法案乃是以「性別」平等作為其法案名稱,這一名稱上的轉變本身便是一項突破。因為以兩性二元區分作為思考基礎確實是許多人在面對此一相關議題時最常抱持的出發點。正如同在此法案公布的當時,我們便看到許多媒體在報導時,還是不加思索地便說道:「此項法案的實行將有助於促進『兩性』平等」。性別二元論的思考方式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為對許多人而言,「性別」一詞所蘊含的意義便如同我們在填寫許多個人基本資料卡時所見到的一般,只有著男、女兩種選項,因此性別當中的「別」當然指的也就是兩性之別。差別只在於有的人仍抱持著生物決定論的想法,相信男、女雙方各有著與生俱來的某種特定特質,而願意揚棄生物決定論的人則注意到了社會規範所對於男、女個性特質的形塑建構。但無論是生物決定論或是社會建構論,二者都同樣以「兩性」作為討論的基礎。
然而,我們不應忽略的是,性別一詞當中所蘊含的差異其實至少包括著兩項重要意涵:一是性別氣質的差異,另一則是性傾向的差異。而當我們檢視每個人所表現的性別氣質與所擁有的性傾向時,我們就會瞭解光以兩性的思考角度出發,並無法涵蓋人們在性別氣質與性傾向的多樣性。例如,就性別氣質來說,如果以陽剛氣質與陰柔氣質作為兩項純粹的極端,那麼,我們會發現,我們每個人幾乎都多多少少有著兩種氣質的混合,也就是說,性別氣質其實是充滿多樣性的,如果硬要以男性氣質與女性氣質來將人們作分類的話,那麼其實是背離了生活真實,也限縮了人們自由表現個人特質的空間。
遺憾的是,目前在我們的校園與社會中,仍抱持著兩極純粹性別氣質的錯誤想像,因此傾向於將具有較多陰柔氣質的男與與較多陽剛氣質的女性視為一種「不淨」的跨界舉止。屏東高樹國中具柔性氣質之男學生葉永鋕不幸遭校園暴力致死的案件,已經清楚地告訴我們:人們對於這種「不淨」的錯誤想像所引發的錯誤可以是多麼的嚴重!
而對於性傾向的不尊重則更不用多說,直到現在,我們還是常在媒體中看到公眾人物、新聞媒體使用著多麼粗暴、傷害尊嚴的語言來對待異性戀之外的性傾向者。例如新聞報導中常輕率地將同志等同於愛滋病、濫交等負面意象,而綜藝節目主持人則常一再地以男同志之肛交作為模仿諷謔的主題等,這些現象都再再顯示出我們的媒體在性傾向的尊重上還有著很大的改善空間。
因此由「兩性」轉向「性別」,這種語言上的轉變,其實反映的是一種將我們的視界更加寬闊的努力,也就是希望讓人們注意到更多的弱勢群體。如果說過去婦女運動長期以來的努力以讓人們注意到女性的弱勢地位,那麼現今我們也應該開始關注更為少數也更為弱勢的非主流性別氣質與不同性傾向者所遭受的不平等對待,這樣的關注不但符合了我們對公共善的訴求,也反映出民主生活的拓邊實現。
掌握了「性別平等」的觀念分辨之後,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此一性別平等法案中有著幾項條文是值得一提的:在建立具性別平等之特質的學習環境與資源上,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且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而第十四條中也載明:「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以及「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並且「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前所述,不同的性別氣質與性傾向都是個人之獨特性的表現,在一個強調尊重差異,寬容多元的民主社會中原本就該有其發展的空間。然而,在目前的學校生活中,幾乎常可見不符合主流印象之性別氣質的學生受到同學的揶揄或是譏笑,至於不同性傾向的學生(或是教師)則更是缺乏被肯認的生活空間。因此,這樣的法令規定等於是為這些弱勢的聲音建立了發聲的法源基礎,對於弱勢群體的權益爭取有重要意義。
此外,對於受孕學生的受教權維護則也是另一項重要的突破。以往當女學生受孕時,學校所採取的措施總是以嚴重違反校規為由而強迫學生離開學校,卻忽略思考到無論是從學校的功能還是從學生的權利來看,這樣的措施都相當地不適當。因為從學校的目的與功能來看,學校是教育的場所,所欲達成的目的是要教育學生,因此當學生有行為上的不當時,學校要作的應該是指正其過失,並引導其思考行為與價值的適當性與正確性,而不應該是放棄學生。強迫學生離開學校,美其名是給予學生應當的懲罰,但實質上卻意味著學校自教育的角色上脫逃,放棄了學校自身所欲達成的功能與目標,不負責任地將需要積極面對的學生教育問題推出校園。而從學生權利的思考角度出發,強迫學生中止就學過程則明顯地是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阻斷了學生尋求個人發展的重要機會。因此,這次性別平等教育法能從學生受教權的角度出發,主張當學生懷孕時,學校不但有義務要繼續給予學生教育,且更應該積極地協助學生,這樣的規定的確落實了對於學生人權的保障。
前述所提及校園中往往存在著對於不符合主流文化印象之性別氣質與不同性傾向的壓抑,此一性別歧視的現象之所以產生,在相當大的一部份成因上是來自於缺乏瞭解。由於不瞭解,人們便很容易隨著刻板印象而做出判斷,因此為了讓不同性傾向與性別氣質得以在校園中更為可見( visible ),更積極的作法是要在學校的課程中讓這些非主流的文化型態與生活風格有發聲的空間。針對此,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第十八條便規定: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讓不同性傾向與不同性別氣質的生活經驗成為課程中的一部份,所帶來的好處並不僅是在於讓學生與教師都更加瞭解這些個別差異,還有另一項重要的好處則是:這些生活經驗在教材中的出現將有益於具非主流性別氣質與性傾向的學生建立更有尊嚴的自我認同。如同當代政治哲學家楊( Young )所指出,少數群體在主流文化的壓制之下,由於自身的文化未能受到認可,因此往往讓少數群體承受了低自尊之苦。由此看來,讓非主流的性別氣質與性傾向在課程中呈現,等於是用體制的力量給予這些少數群體的文化正式之肯認,這對於這些少數群體之學生的自尊建立有積極正向的功能。想想看,以往有多少的同性性傾向的學生必須在一連串的質疑自己與罪惡感當中摸索前進,要經過多少的屈辱與眼淚才能夠瞭解自己的認同、並接受自己的認同。目前由許多研究者所累積的研究文獻,以及由同志文學創作者所產生的自傳文本等,都讓我們瞭解到同志在確立自己的性傾向與建立自我認同的過程中往往有著許多的折磨與痛苦,而其中學校教育的忽視同志與甚至是詆毀同志則常是他們苦痛的來源之一。
制度的改變常帶來深刻轉變的契機,但是如果僅有法令與課程則其效果相信將仍是有限,性別平等法雖是校園人權實踐的一個重要開始,但學校教育的主體畢竟是教師與學生,要讓性別平等的人權理想在校園中落實,要創造一個沒有歧視、沒有人的自尊會受到傷害,且每個人都能正向接受自己之獨特性別的校園,最重要的還是有賴於教師與學生在相互討論思辯中帶來價值與行動上的轉變,而在此實踐過程當中,教師絕對是重要的促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