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樹倫(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副教授)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白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平等權。然而該條文的宣示,也正表明了在人類發展的歷史中,人們常會因為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的不同而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憲法才要特別列出這樣的條文,來保障所有的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雖然憲法作了如是的規定,然而要落實憲法的理想,需要法律的配合,更需要民眾在觀念上的轉變。
性別議題隨著女性主義的興起和推展,也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許多婦女團體和人權團體積極推動民法的修正和其他與兩性平權或是婦女保護有關法律的制訂,例如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制訂等,對於落實男女平等都具有相當指標性的意義。除了法律的修訂與制訂外,透過教育的方式,改變人們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並且對於不同性傾向的人有更多的認識和瞭解,進而尊重每一個不同性別、不同性傾向的人,性別平等才可能真正落實。
翻開報紙,常有機會看到一些來自校園的消息,諸如發生在多所大學校園中的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新聞,某大學教授公然宣布拒教同志學生,某私立高三女同志被學校做出強迫轉學或自動退學的決議,由於沒有學校要收高三下的轉學生而被迫退學。國中校園中也偶而會傳出男學生性騷擾女學生的消息。另一方面,國內學者針對學校中正式課程的教科書內容進行檢視,例如:一九八八年由婦女新知基金會所發動的「全面檢視教科書」活動中,發現教科書中圖文內容男女出現比例懸殊,同時男性角色廣泛、地位高,女性則角色狹隘、地位較低。到了一九九七年後,教科書開放由民間編撰,雖然在圖文比例上男女兩性之間的距離縮小了,但是在意識型態上,仍然會出現性別分工刻板、男性中心思想未除、女性形象呆板等問題(蘇芊玲, 1999 )。
在班級師生互動的情況中,根據研究結果顯示:教師較為重視男學生,除了早期由張春興、陳李綢( 1977 )所做的研究發現,國小教師不論男女,對於男學生的要求與期望均比對女學生高。近期所做的研究(謝臥龍與駱慧文, 1992 ; Sadker,1994 ; Wellesley,1995 ;余曉清, 1998 ;許智瑛, 2002 )亦均指出,在教室的師生互動中,男學生受到糾正、批評、鼓勵的次數均較女學生來得多。而教師本身對於學生日常活動的期待和分配,也常不自覺的展現出對於男女兩性的刻板印象,例如在打掃工作的分配上,由男生掃校園中的外掃區,女生則負責掃教室或教師辦公室;搬重物時,就交由男生負責,倒茶水則成為女生的工作;體育課時,男生打球,女生則常躲在樹蔭下聊天。
這些現象讓重視性別平等的教育學者深感憂心,尤其是面對校園中不時出現的性騷擾,以及對於不同性傾向學生學習權的侵犯,終於促使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此一法律的制訂,使我國在性別平等的追求上又邁進一大步。此法不使用「兩性平等」,而是採用「性別平等」,正標示出其所欲達成的不僅是男女兩性的平等,更希望達成不同性傾向者的平等。該法第一條首先說明訂定本法之目的在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該法第二條則定義了「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同時也明確界定「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二十九條及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性騷擾」則是指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至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所界定之性騷擾主要是針對職場中發生之性騷擾,而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界定的性騷擾,特別加入了「影響學習」、「學習權益」的字句,正是要強調在學校中,學校的師長或同學對於學生性騷擾的行為,會給受騷擾者帶來學習上的困擾或影響其學習的權益,是一種需要正視和制止的行為。
不少女性(也有少數男性)在日常生活中,或在學習與工作場所中,曾經有過被他人性騷擾的經驗。有些是被陌生人騷擾,往往會給被騷擾者帶來一段短時間的不愉快感。但是在學校中或職場中,因為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形成的性騷擾,往往讓被騷擾者更感到痛苦,但是因受制於權力關係而不敢聲張。許多受害者由於缺乏申訴的管道,只能採取自認倒楣,或是辭掉工作等消極態度因應。本次制訂性別平等教育法時,將「性騷擾」予以定義,將可以使從事教育工作者以及學生,對於自己的言語和行為是否會騷擾其他人,有了較為明確的界定。該法亦明確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各級各級公私立學校均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各有其任務,且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針對學習環境與資源,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所謂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是指每一個學生都不應該因為自己的性別或特殊的性別傾向,而處於一種較不利的學習環境中。各級公私立學校,為了保障學生免於恐懼的自由,進而使學生能夠充分學習,應該要提供一個安全且友善的學習空間。例如老師和學生均應該學習尊重各種性傾向的人,不隨便給較具女性特質的男生或 較具男性特質的女生,貼上標籤或以言語嘲諷取笑等。校園規劃上要顧及安全性,避免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的廁所等,提供學生安全而平等的學習環境。像前述禁止同志學生修課、強迫同志身份的學生退學等作法,都是值得反省改進的。如果從人權的角度觀之,不允許具有同志身份的人擔任教師,或是剝奪具有同志身份學生的受教權都是違反人權的作法。我們欣見該法明確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該法第十三條及十四條也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這些規定對於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以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確實是用心良苦。這兩條內容的規定在於保障不同性別和性傾向學生的就學權利、受教時享有公平對待不受歧視或差別待遇之權利,同時,還特別主張對於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要給予積極的協助等。在過去部分技職院校和大學中的某些科系會以其學科特性為由,限定招收特定性別之學生,此舉其實影響了其他性別但是有興趣及意願就讀該科系學生之學習權益。現在雖然各大學並無明文限制某一性別就讀某些科系,但是在實際執行時,如女性要選讀傳統以男性為主的領域,或男性要就讀傳統以女性為主的領域時,其就學權仍容易遭受潛在的性別歧視。因此,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特別提出,高中以上的特級學校,最好能於招生辦法中明文列出避免性別歧視的基本原則,讓招生人員、考生及家長瞭解其應有之權益;並於作業程序中具體條列預防歧視的檢視清單,作為招生人員之作業參考依據。從學習權的角度觀之,任何人均不應該因為其性別或性傾向,而在就學與受教的權利上受到歧視或限制。
除了消極上不應有歧視或差別待遇外,該法還提出積極的規定,對於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應該積極提供協助。同時對於懷孕的學生應積極維護其受教權,如懷孕的學生得免上體育課等措施。同時為了追求實質的平等,該法一方面規定不得有差別待遇,另一方面則強調如果以性別為基礎的差別待遇,是以保障弱勢,或是為弱勢性別增權賦能為目標時,則不在此限。例如,在宿舍、獎學金、助學金、工讀機會等福利的分配上,不應該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是當女性人身安全的顧慮遠大於男性時,學校宿舍的分配得優先考慮女性。這些規定均是希望能真正落實性別平等。
該法也規定學校在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上,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在教材編寫、審查及選用上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同時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也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學校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訂定學校之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如果校園中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件時,則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制訂,對於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追求確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欲落實該法的理想,仍有待大家不斷自我檢視自己對於不同性別和不同性傾向者的觀念和態度。教材撰寫者和教師更是站在教育的第一線,如何透過教育的歷程,改變人們的觀念,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參考文獻
余曉清( 1998 )。科學教育與性別差異的省思。 兩性平等教育季刊 , 2 , 51-57 。
張春興、陳李綢( 1977 )。國小男女學業成績的性別差異與其教師性別差異的關係。 教育心理學報 , 10 , 21-34 。
許智瑛( 2002 )。 國中學生生活科技課程經驗之性別分析 — 一個教室的個案研究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謝臥龍、駱慧文( 1992 )。 從性別平等的教育觀點來探討高雄地區國小課堂中師生互動中的關係 。高雄:高醫心理系。
蘇芊玲( 1999 )。 兩性平等教育的本土發展與實踐 。台北:女書文化。
Sadker, M., & Sadker, D. (1994). Failing at fairness: How America 's schools cheat girls. New York : Charles Scribner's Sons.
Wellesley College Center for Research on Women (1995). How schools shortchange girls: The AAUW report. New York : Marlowe & Compan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