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庭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一、前言
筆者擔任大學法律系刑法的教學工作,不能說有著很深的經歷,但是這幾年中卻常常被問到一個有趣的問題,那就是「為什麼法律都是在保障壞人?」以我對法律了解的程度來回答這個問題,我當然不認為法律只是在保障壞人。但是,一般國民大多有這樣的想法卻是個不爭的事實。上述問題所提及的雖然是大眾所泛指的最廣義法律概念,但我想與這個問題有關的法律,應該是指刑事法律,也就是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
然而為什麼一般國民會有這樣的感覺呢?每當我們翻開報紙或是打開電視,一旦發現社會大眾所討厭的某一位主角被釋放了,「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法律都是保護有錢人的」如此的聲音一定會在身旁產生。電影的情節更是常常如此播映著,例如某個財大氣粗的嫌犯好不容易被警察抓到了,但是不久一定會有律師來保他,然後他就大搖大擺的走出警察局。更令人憤慨的是,當他離開警察局時,可能還對被害人說出「法律根本奈何不了我」等等的話。我想一般民眾看到這樣的情節,「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印象一定又加深了。
再者,不只是一般國民會有這樣的感覺,可能連法律系的學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都可能會有這種想法。在教授刑法的課堂上,只要一提到「刑法是犯罪者的權利保障書」這個觀念時,總是會有學生跟我說:「刑法為什麼只保護犯罪者,刑法為什麼只保護壞人?」在刑法總則這門課中,犯罪論是最主要的課堂學習目標,指的是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理論。不過每當多學到一個要件或是多一個階層,眼尖的學生又會問我,為什麼判斷一個人成立犯罪要有這麼嚴格的條件?刑法的理論或要件的判斷,通常都是在縮小刑罰權,很少有理論是在擴大刑罰權的適用,這樣對被害人合理嗎?
再就刑事訴訟法而言,先前某位眾所矚目的醫師被收押,媒體報導指稱該醫師的答話顯然有受到律師的指點,且是經過何等的沙盤推演等等。我當時看到這則報導的感覺是,報紙的論點好像覺得律師跟當事人談話似乎是何等罪大惡極之事。當大家未審先判的否定了某一位討厭人士,好像在審判程序上也要跟著速審速結,而且被認定有罪才能符合社會的期待,符合大眾的公平正義。如果他的律師做了某項訴訟上的主張,甚或當事人在其後被交保,就會被認為我們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而且諸如此類的案例都不斷加深民眾的刻板印象。
二、我們是好人還是壞人?
我們是好人還是壞人?對大多數的人而言,一定會立刻說我當然是一個好人,我怎麼可能去犯罪呢。不過,我們會不會去犯罪,與我們會不會成為刑事被告,卻是兩回事。
數年前筆者在日本做研究時,有一個社會新聞引發我的好奇心。日本社會習慣以電車當成通勤的工具,上下班的時間人潮很多非常擁擠,因此常常會出現逮到電車之狼的消息。但有一則消息卻是這樣被報導的:有一位年約四十歲每天通勤上班的中年男性,在工作上小有成就,家庭很美滿。有一天,這位上班族在搭電車上班的途中,突然有一個高中女生站在他的旁邊對他說,「叔叔給我你身上所有的錢,不然等一下我要大聲喊你對我性騷擾。」她還說,「我旁邊有二位我的女同學,她們都有看到你的行為喔。」這位上班族一看,真的共有三位女生結成一夥。但他並不想理會她們,一到站就下車,接著聽見三位高中生喊著非禮,他也就被站務員轉送警局。三位高中女生指證歷歷,上班族被起訴了,上班族的工作沒了,家裡陷入困境,他必須忍受異樣的眼光,但他仍然在訴訟上堅持要為自己討回公道。電視接著報導,像上班族這樣的案例竟然還為數不少。
看完本則報導後我思考許久。多年後的今天,這位上班族最後得到何種判決結果並不得而知。只是我在想,自認為善良百姓的我們,一定不會成為刑事被告嗎?一定不會成為廣義的壞人嗎?我認為未必,上述的日本上班族故事就是一個例子。數年前有一位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跟我說了她家的故事。她家住一樓,一直跟二樓的鄰居處得不好,原因是因為二樓的媽媽很喜歡將機車停在她家門口。某日二樓的媽媽又將機車停在她家門口,她哥哥氣不過於是追上二樓理論,她和她的媽媽五分鐘後也上去二樓,雙方吵得很兇。數日後,二樓的媽媽對她哥哥提出強制猥褻的告訴,二樓的媽媽說她哥哥一上來就強摸她的胸部,她們覺得指控的事實很好笑,但被訴卻是不爭的事實,這難道不也是另一個案例嗎?
我甚至還會想到,會不會有一天有個學生跑來辦公室,要求我一定要讓她過關,不然她出去就說我對她做猥褻的行為。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上雖然不曾發生過,但在理論上卻是有可能發生的情況,而如果一旦發生了,我也將不幸成為無辜的刑事被告。所以不做壞事,不代表不會成為刑事被告。刑法上有誣告罪的處罰,可見事實上就是有人想害人,想讓人白白受到刑事上的處罰。如果有一天真的當了刑事被告,我們就會希望司法能還自己清白,在訴訟上自己能有多一點的權利可以主張,這也是一種人權保障不是嗎?難道這樣也應該被稱做法律都只保護壞人嗎?
三、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相同的道理,也有人會認為,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或者是法律只保護有錢人等等。而這樣的刻板印象,其實也是有一定的形成背景。例如,某某有錢人家的小孩惹事生非,進了警察局之後,沒過多久就會有專屬的律師進警局保釋。這樣的現象確實會讓我們形成上述的刻板印象,只是這樣的結果與法律只保護誰並沒有關係。懂法律的人,原本就較不容易在法律上吃虧,這樣的道理就如同懂裝潢的人,家中在裝潢時就比較不容易被坑。懂電腦的人,在買電腦時就比較不容易吃虧。當醫生的人,在求診時比較能為自己的就醫權益把關。但我們不會因此就說,現代醫學不公平,醫學只醫治醫生,不醫治一般人吧。
經濟發展帶來了貧富差距,使得窮人與富人在社會資源的享用上有著不平等的立足點,在各個層面上都需要輔助制度的建立,縮短其間的不平等。在法律訴訟上,也同樣必須建立訴訟輔導制度,讓一般人也可以享有司法資源。但這與法律只保護有錢人或是懂法律的人無關。真正所謂的只保護懂法律或是有錢的人的法律,必須要法律只處罰對有錢人的特定行為,但卻不處罰對一般人的相同行為。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法律,我們可以說它是違反平等權的法律。
四、法律的角色
現代的法治精神是保護人權,這樣的精神與先前的時代截然不同,先前的時代國家刑罰權一直是統治者統治的工具,統治者可以任意的發動刑罰權打壓政治上的異己,一般人對於自己的行動完全欠缺預測可能性,可能隨時受到統治者的迫害。
而現代保護人權的精神,也不是特別在保護壞人,而是在保護一般人的人權。任何人在還沒被認定有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無辜。在這樣的前提上,刑法為了慎重的發動刑罰權,在判斷一個人的特定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就變得要有嚴格要件來把關。所以犯罪論上的各階層以及要件,基本上都是嚴格的,也就是只有在通過這些嚴格要件的判斷,犯罪才有可能成立。在刑事訴訟上,任何人進入訴訟程序都應該平等的被對待,尤其當事人兩造實力必須對等,刑事被告可以選任律師為其辯護,增加其在訴訟上的防禦力道,所以律師在訴訟攻擊防禦方法上與刑事被告相互討論,是重視人權保障的表現之一。
我們都有先入為主的主觀,或許我們都是習慣性的同情表象上的犯罪被害者,所以只要法律上有利於被告的權利,都會被認為法律是在保護壞人。但事實上,法律給予當事人兩造同等的權利才是公平的。以上述日本上班族的故事,法官必須詳盡調查事實,調查該上班族是否真的有猥褻的行為,才能做出刑法上有罪或無罪的認定。如果事實真的不足夠證明上班族的猥褻行為確實存在,依照罪疑惟輕的原則,應該要做出無罪的判斷。若果真依此做了無罪的判斷,應該是適切合理的,不要再認為法律只會保護壞人。如果一般國民可以適度辦別其間的差別,不要先入為主認定法律的公平性,那我國距離法治國家又更近一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