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佩蓉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幼兒教育系副教授)
近年來保障兒童人權的觀念日漸受到重視,在法律制度方面,對兒童權利有更充分的保障,例如: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民國 62 年 2 月 8 日制定、民國 82 年 2 月 5 日修正通過)、內政部設置兒童局專責單位、全國兒童福利的總經費預算也逐年增長,而民間團體也會為維護一些弱勢、特殊需求兒童的生存、醫療與照護權作很多努力,例如:家扶中心及兒童福利聯盟會為棄嬰、失蹤兒童、危機家庭兒童而推動許多措施。
在教育方面,目前我國的幼兒教育也非常普及,如 林佩蓉﹝民 88 ﹞的調查發現,六歲組﹝五歲時入學﹞幼兒之入園率為 97.35% ;五歲組﹝四歲時入學﹞幼兒入園率為 89.57% ;四歲組﹝三歲時入學﹞幼兒之入園率為 48.98% ;楊國賜等﹝民 91 ﹞的普查研究也發現, 88 、 89 兩個個學年度五歲幼兒的入園率為 96.1 ﹪與 96.3 ﹪。綜合這兩項研究,顯示目前我國有幾乎 90% 的幼兒,有在幼教機構就讀兩年以上的經驗。
雖然幼兒教育相當普及,但如果從教保品質的角度來看,未必表示幼兒的教育權因此受到應有的重視與保障。十年來,因著社會變遷下、父母對子女的托育及教育需求,國內的幼教機構快速林立、蓬勃發展,但幼教整體制度的調整、幼教政策的研擬,卻沒有什麼大改變,整體幼教品質反因幼教市場化、商品化的走向而向下沉淪,使幼兒更加陷入揠苗助長的危機中,顯然我們的社會還不是一個適合幼兒優質生存發展的環境。
受教育是一項人權,悠關兒童的身心發展,對於形塑促進民主、和平、尊重、包容的人權文化至為重要。目前國內仍有 5 ﹪ -10 ﹪的四、五歲幼兒並未上學,而且多數可能是屬於那些需要卻未必能上學的孩子,另外還有許多幼兒是在過於擁擠、不安全、不健康、設備很差、老師未受過適當的專業訓練、流動率又大的幼兒園中上課;這些幼兒的受教權益應重新被大眾關注、思索對策。
本文想從幼兒教育的制度與政策的基本面探討,以突顯長久以來幼兒受教權被忽視的嚴重問題。 政府應積極研擬對策,把幼兒教育作 ? 高度優先事項,以( 1 )擴大和改進幼兒教育,提高弱勢和處境不利幼兒的入學率;( 2 )確保最遲於 2010 年使所有五歲幼兒都能免費接受並完成優質的幼兒教育;( 3 )確保最遲於 2020 年使所有四歲幼兒都能免費接受並完成優質的幼兒教育。
壹、幼兒就學是保障幼兒教育權的必要措施嗎?
1989 年聯合國簽訂的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受教權有明確規定,在基本教育階段應為免費強迫性的教育,且需完成至少五年的基礎讀寫算教育,雖然幼兒教育未必包括在國民教育內,但至少歐美先進國家,都是走向五歲幼兒開始入學。如果我們要談論校園中幼兒受教權的問題,必須先澄清幼兒有無必要上學、是否「孩子有接受幼兒教育就一定比沒有好嗎?」,畢竟目前國內的幼兒教育還不是國民教育的一環。
一、幼教機構對嬰幼兒發展的影響是什麼?
1. 高品質幼教機構的效果
歸納現有的歐美相關研究發現,高品質的幼教機構會促進嬰幼兒認知及社會發展是無庸置疑的。與背景相似、是由母親照顧的幼兒相較之下,高品質幼教機構的幼兒,在認知發展上,至少是相當或更好( Lamb, 1998 );尤其是對於貧窮家庭的弱勢幼兒而言,在高品質幼教機構下,認知和語言發展上的進步非常顯著( Campbell & Ramey, 1994 )。
還有一些長期追蹤的研究發現,除了認知和社會情緒發展有助益之外,上過高品質幼教機構的貧窮幼兒,上小學之後,也較少接受特殊的補救教學課程。其中最知名的一項研究,甚至追蹤實驗組(上該幼教機構)及對照組(背景相似,但未上該幼教機構)的幼兒表現長達 35 年,發現與對照組相較之下,在 7 歲、 14 歲時,實驗組的學業表現較優; 19 歲完成高中學業的比例較高,就業率也較高; 28 歲時,犯罪較低,接受社會福利補助的比例也較低;( Barnett , 1995 ),研究者甚至計算出來,政府每花一塊美金在這類幼教計劃上就可節省之後社福預算的七塊美金。
在社會發展方面,幼教機構的幼兒比在家照顧的幼兒更獨立、更能有理、語言表達較好、常識較豐富、在陌生情境較自在,也比較願意幫忙別人,或跟同儕及母親合作;但是也會有一些負面作用,例如:幼兒會較沒禮貌、有攻擊性、不順從、不容易被說服( Lamb, 1988 );而且這些效果,與幼兒在全日托幼教機構的就讀年限有關,在全日托幼教機構就讀的年限愈久,愈可能在五歲時出現攻擊行為和行為上的問題( Bates et al, 1994 )。
另外,在瑞典所進行的研究(其托兒服務都是由政府補助、監督,通常品質也很高)也發現相似的正面結果( Lamb et al., 1988 ),而瑞典的嬰兒若愈早接受高品質的扥兒服務,則他們在 6 至 12 年後唸小學和初中時,認知、社會、情緒發展就愈好( Andersson , 1989 , 1992 ;亦見 Field , 1991 )。
2 低品質幼教機構的作用
一項針對中產階級的家庭所進行的縱貫研究指出,只有在一歲以前就進入低品質幼教機構的嬰兒到了兒童期才會有不良的社會、情緒和認知發展( Howes , 1990 )。也就是說,長期全日托育的經驗,可能是促使嬰兒在發展上有不良影響的「危機因素」( risk factor )( Belsky , 1988 ),如果嬰兒的母親對工作及母親角色有正面態度,則子女的發展結果就會比較好一點( Belsky & Rovine , 1988 ; Greenberger & Goldberg , 1989 );如果先生贊成太太出外工作,並願意在太太扮演母親的角色時給予支持,助益會更大( Spitze , 1988 )。反之,如果嬰兒的家庭有經濟壓力,不太關注自己的孩子,或不敏感,跟孩子無法建立親密關係,孩子在發展上的問題就會增加( Belsky et al. , 1996 )。
3. 什麼是高品質的幼教機構?
既然幼教機構的品質好壞是影響嬰幼兒發展的關鍵,那該如何判斷幼教機構品質的好壞呢?美國幼教協會( NAEYC , 1999 )歸納出以下幾項高品質幼教機構的重要判斷標準:
‧ 園所長有經驗、教保人員有受過專業訓練、流動率低,能提昇幼教機構的教保品質( Cost , Quality & Child Outcomes Study Team, 1995 )。
‧ 班級規模不大( 15-20 位),師生比例低( 1 : 7-9 )。班級團體少於 15-20 位幼兒,每 7-9 位幼兒有一位照顧者的狀況下,會出現較多的個別師生互動、語言互動,和孩子的主動參與活動( Lamb, 1998 )。
‧ 所提供的活動,皆適合孩子的年齡層和動力。
‧ 課程涵蓋孩子全面性的發展,包括:認知、社會情緒、動作方面,而且比重相當。
‧ 幼教人員定期開會、討論、評鑑本身的教保品質。
‧ 歡迎父母參與,包括:觀察、討論和建議等等。
二、幼兒就學是保障幼兒教育權的必要措施嗎?
根據以上研究結果,如果要幼兒就學,就要上高品質的幼教機構,才能真正保障幼兒的教育權;如果送幼兒就讀品質不佳的幼教機構,反而成為有害兒童身心發展的「危機因素」。當然,如果父母教育水準高,有時間、有能力親自在家教育子女,幼兒或許未必需要就學;但如果父母沒時間、沒能力自己在家教育子女,加上又送到教保品質不佳的幼教機構,對幼兒的受教權來說,那就更是雪上加霜了。以我們國內幼教機構的生態現況來看,確實是教保品質不佳、不穩定者偏高,難以達到幼教「促進幼兒身心充分發展」的目標,所以政府在研擬政策、制度時,必須從「讓幼兒有學前機構可就讀」的觀點,調整為「讓幼兒有不錯的學前機構可就讀」的觀點,才能真正保障幼兒的受教權。
貳、從「需要但還沒有不錯的學前機構可就讀」的角度來看,哪些幼兒迫切需要我們優先關照、保障他的受教權?
1. 原住民幼兒
根據一項針對偏遠地區學前教育需求及其發展之研究(花蓮師範學院,民 79 )發現,山地、離島、偏遠鄉鎮之幼兒教育機會較少,整體而言,偏遠地區三至六歲幼兒僅有 38.9% 就讀學前教育機構,仍有 61.6% 未入學,而山地鄉更是高達 76.9% 未入學。
另由統計資料顯示,在原住民地區的幼稚園,全國只有 160 所,僅容納近 2000 名幼兒,但是按照原住民人口比例,顯然應該要比此一數字高的多才對(立法院,民 91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許多原住民地區所設置的公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並未招滿幼兒,也就是即使有幼教機構也不送幼兒去就讀。
現代原住民的單親家庭增多,隔代教育問題特別嚴重,而許多原住民家庭一個月的平均收入是一萬餘元,而公立機構學費一年約要 4-6 萬元,私立幼兒園一年至少要 8 萬元,原住民父母根本連公立幼兒園的學雜費都負擔不起,即使已經比較便宜了。
除了經濟條件的因素之外,有些原住民因為住家地處偏遠上學不方便,或因文化信念的問題,不認為孩子需要上學,所以原住民孩子在學前階段的入學率會比其他小孩低落。這些孩子不僅處於文化不利的環境,又輸在起跑點上,在一個講究學歷、菁英較能享受資源的社會裡,這些孩子從小就沒有辦法好好地受到啟發,能念到高等學歷的比例是少之又少,也因此他們他們的工作機會受到大大的限制,無法找到比較好的工作,於是一代又一代地惡性循環。
再從另一角度來看,就算原住民幼兒能順利上學,我們也缺乏原住民的師資,且山地、偏遠地區師資流動率極大,一些原住民家庭的孩子,為了進入我們的社會,放棄他們的母語,或是面臨學校所學都與他們原住民的文化無關,對於原住民幼兒的教育權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所以政府應優先保障原住民幼兒的受教權,讓他們能及早免費就讀品質不錯的幼教機構。
2. 特殊需求的幼兒
目前教育當局一直積極推展融合教育,希望特殊需求幼兒也能有機會跟一般正常幼兒互動,有更好的學習與發展。雖然此一政策立意良好,但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減少班級幼兒人數、幼師人力充足、幼師本身有足夠的基本專業訓練、課程與教學取向適合等等,很難達成目標。曾有一個研究發現,特殊需求幼兒若安置在公立幼稚園的園長班,學到最多的居然是跑公文的流程,因為園長經常帶著特殊幼兒到學校各處室處理行政事務,為什麼特殊幼兒不留在教室學習而跟著園長走呢?原來是跟園長搭班的老師因為經常必須獨自帶領全班幼兒進行教學活動,已深感吃力,如果加上特殊需求幼兒,教學會更加困難,尤其對某些特殊幼兒(如:過動兒)更是如此,所以園長只好帶著特殊幼兒處理行政事務,像這類的安置結果,並無法保障特殊幼兒的受教權。
3. 低社經單親家庭的幼兒
由於公立幼稚園以招收五歲幼兒為主,公立托兒所數量又非常少,私立幼兒園每月收費平均大約在 7000-30000 元之間,費用昂貴,絕不是低社經單親家庭所能負擔;而且公立機構無娃娃車,收托時間未能配合家長的工作時間,即使費用較私立低廉,品質較私立穩定,仍然無法符合低社經單親父母所需,再加上經濟不景氣,這類家庭的幼兒童通常就會留在家裡,由祖父母照顧,或送去最廉價、最便利接送但品質未必好的私立幼教機構就讀。雖然機構收費昂貴,品質未必一定好,但品質要好,成本絕不可能低廉,如何讓這些低收入戶、或在社會局低收入戶規定邊緣下成長的兒童,能有更好的照顧與教育,也是政府需要優先考量的部分。
4. 外籍媽媽或由外傭照顧的幼兒
現在一些外籍新娘家庭的幼兒,或由外傭照顧的幼兒逐漸增多,他們的生活自理、語言發展都明顯遲緩,尤其是外籍新娘家庭中的孩子,進入幼兒園後,由於外籍媽媽不會說中文,或者會說但不認識中文,無法協助孩子適應或學習,大大影響這些幼兒的受教權。
參、從質的教育機會均等的角度來看,哪些機構中的幼兒迫切需要我們優先關照、保障他的受教權?
目前國內四、五歲幼兒雖然就讀幼教機構的比例雖然非常高,然而就讀機構的性質非常不同,有幼稚園、托兒所、扥育中心(俗稱安親班)、補習班,也有公立、私立、公辦民營,還有立案、未立案之別,因為這些幼教機構在幼兒可使用的空間大小、設備、師生比例、人員資格方面的設置標準差距很大(參見附錄一),其中以幼稚園最嚴、托兒所次之、安親班再次之、補習班最差;有些未立案機構雖然未必比立案機構條件差,但至少未通過立案程序中的安檢,對幼兒而言,仍然沒有「安全」與「教育品質」上的保障。
幼兒並無就讀機構的自由選擇權,在家長不知機構性質之差別、政府制度設計不良、又未有效監督管理的情況下, 有許多幼兒是處在過於擁擠、不安全、不健康、設備很差、老師未受過適當的專業訓練、流動率又大的幼兒園中上課,他們的受教權其實受到嚴重侵害 !
1. 未立案機構中的幼兒
未立案機構的存在眾所皆知,且數量驚人,由於未能受教育主管單位之輔導與監督,品質是否維持一定水準,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形成幼稚園教育的一大隱憂。未立案機構的數量、招收幼兒人數究竟有多少,由於普查上的困難,較無法掌握精確的統計數字。最新資料﹝楊國賜等,民 91 ﹞顯示,全國約有 1300 家,以台北縣、桃園縣、高雄市等勞工密集地區比例最高,其中有 1037 家接受研究調查,共招收 25,687 名幼兒。還有研究﹝林佩蓉,民 88 ﹞發現,很多家長並不清楚子女所就讀的幼教機構是否立案,也不清楚是以「幼稚園」、「托兒所」還是「補習班」立案,甚至有 35% 的家長以為機構有立案,但經研究者核對立案名單後,發現實質上並未立案。
未立案原因多為園所條件不符合立案標準,他們多半想立案為托兒所而非幼稚園,理由是托兒所招生年齡層範圍較大,師資學歷要求較低,設備標準較寬鬆,接受政府補助經費較充裕,且保育人員師資來源較不匱乏。這些未立案機構負責人的心聲,其實也是絕大多數私立幼教機構負責人的心態,這也正是我國幼兒教育會更加走向以托兒所為主流的原因。
2. 英語補習班中的幼兒
早在教育部以提昇全民英語能力、加速台灣國際化為教改方向之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以實施美語才藝教學作為號召,以便與公立幼兒園區隔的現象就已非常普遍。但自從政府正式宣告英語提早自國小五年級開始教學,台北市政府甚至提早到國小一年級開始教學,並修改短期補習班設置辦法 — 讓英語補習班可像幼稚園、托兒所一樣招收全日幼兒班之後,坊間幼兒美語教學就更加如火如荼延燒開來,除了英語補習班附設的幼兒班皆採「全美語」的形式,原來採取每週實施一至兩次才藝班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也紛紛走向「半日英」、「全日英」、「由外國人教英語」的趨勢。
在目前大量缺乏合適幼兒英語師資及課程的情況下,幼兒教育以英語教學為主流的發展趨勢,完全是業者透過傳播媒體喧染炒作的結果。英語只是語言教育與多元文化教育中的一環,幼兒園單教英語,以英語為主要學習目標,根本不符合幼兒教育全人發展的目標,「 no chinese 」的做法,不僅侵害了幼兒的溝通表達權,也可能有害於幼兒第一語言的學習與認同,對幼兒的心理產生潛在的負面影響。
補習班式的幼兒園,不僅空間超小,沒有豐富的教具和玩具可讓幼兒操作,師資通常也未有任何幼教專業訓練(參見附錄一),並非適合幼兒學習的場所;補習班式的幼兒教育,不僅未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也嚴重扭曲了幼兒教育的本質、拉大了城鄉幼兒之間的差距。政府應明確宣示立場,回歸幼兒教育課程標準,補習班只能收托短期才藝班的幼兒,而不能像幼稚園托兒所一樣全日收托幼兒;如果幼教機構要教美語,師資應該受過幼兒教育專業訓練,課程應融入幼教課程中,而非完全取代原來的課程,希望大家不要讓這一代的幼兒被迫成為錯誤政策與社會潮流趨勢下的犧牲者。
肆、幼兒教育有哪些制度措施不能保障幼兒的受教權?
一、 幼兒教育經費預算偏低
從教育資源分配的比例來看,我國是個長期未投資經費在幼兒教育的國家,根據教育部 ( 民 89) 統計,中央幼教經費總育算僅佔 2.3% ,跟國民小學 24 ﹪經費總育算差距相當大(如果將國民小說教育經費平均分攤六個年級,每個年齡層分到的經費大約佔 4% ,而幼稚園涵蓋兩個年齡層,每個年齡層所分到的預算是 1% 左右)。如果從歷年來台灣各級學校總預算經費與每生成本分析情形來看,更可以看出我國目前教育經費不平等的現象,學生數最多的學前教育階段所得的教育經費最少,而學生數最少的高等教育階段,所得的教育經費最多。雖然政府會說幼兒教育屬地方政府管轄範圍,中央幼教經費偏低,是因為不包括地方政府的幼教預算;但事實上,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一樣學前階段所編的教育經費最少。
再看歷年幼教經費預算的支出,會發現絕大多數是用在公立幼稚園的人事費上,除此之外,政府二十年來在幼教上的唯一需要花大錢的政策是「五歲幼教券的全面實施」,需花費近十八億給幼兒家長﹝由教育部及內政部兒童局分別編列 9 億元﹞,可想而知,幼教預算中還剩下多少可作為推動全國幼兒教育、提昇幼教品質之用。
二、 幼教環境空間標準偏低
1. 空間密度大小對幼兒行為、情緒、學習反應的影響
英國學者曾在一次長達三年的研究中( Smith & Connolly , 1980 ),曾控制幼兒人數及遊戲設施數量不變,僅變化活動空間大小,觀察不同空間密度對幼兒行為、情緒、學習反應的影響。由於英國政府規定每位幼兒最少應有 50 平方英呎的活動空間,因此 Smith & Connolly 將研究設計為:每位幼兒平均 75 、 50 、 25 平方英呎的三種不同空間密度(約合為 6.96/4.6/2.3 平方公尺),觀察幼兒的行為表現。
經過一年的時間,發現在這三種空間密度下,幼兒的行為並沒有很顯著的不同。於是研究者決定將每位幼兒的平均空間再減少到 15 平方英呎(約為 1.393 平方公尺)的「特小空間」,結果發現在「特小空間」下,幼兒的團體遊戲減少、合作團體變小, 4 人以上的大團體較少出現;平行遊戲增加,旁觀、攻擊( aggressive )及爭吵等行為亦隨之增加。同時活動的內容也有變化:閱讀活動及幻想遊戲減少、但玩沙、水、黏土等的次數則增加。另外,幼兒的的活動量也明顯減少,特別是大肌肉及自由肢體活動如奔跑、追逐或推、拉等大肌肉動作;需要較大空間的遊戲設施使用量也減少(如搖船大型推拉玩具);甚至連幼兒走路移動的次數也減少。同時,幼兒也較少大笑,幼兒與大人、小孩及桌椅攀爬架等物體的碰觸次數會增加,不過這些並非有意識的接觸,而是空間狹窄下不由自主的肢體碰撞。
2. 我國幼教機構空間大小之設置基準無法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
根據附錄一可知,我國幼教機構的設置標準以幼稚園最嚴苛,但是如果跟歐美國家或者跟我們一樣寸土寸金的日本相較之下(見表 2 ),就會發現我們的規定是最寬鬆的!我國都會地區的每生室內 1.5 平方公尺的規定,還必須扣除公共空間的面積,包括:走廊、廁所、儲藏室、廚房、辦公室、家長接待空間等,再扣除教室中的工作櫃、玩具櫃、桌椅等,最後每個幼兒可能只剩下不到 1 平方公尺的使用空間,這正是英國學者所說的超級「特小空間」,對於幼兒的發展學習影響至鉅,幼稚園如此,那托兒所及補習班就更不用說了!政府應有系統地提出階段性的改善計劃,把幼教機構的預定地列入都市計劃中,讓未來幼教機構空間擁擠的現象能得以改善。
表 2 、各國幼稚園園舍面積之規定
──────────────────────────────────
國家 面積規定
──────────────────────────────────
美國 室內 35sq.ft/ 每生(每名幼兒約 3.25 ㎡ )
室外 75sq.ft/ 每生 (每名幼兒約 6.96 ㎡ )
*指幼兒可使用空間,若室內空間不足,可以加蓋戶外抵算;室外空間不足,可用室內大場地 ( 體育館 ) 抵算,但儲藏室不計算在內
──────────────────────────────────
英國 室內 50 平方英呎 / 每生(每名幼兒約 4.6 ㎡ )
──────────────────────────────────
日本 室內 一班 (40 名以下 ) : 180 ㎡(每名幼兒 4.5 ㎡ )
二班以上: 320+100*( 班級數 -2) ㎡
(若 2 班,每名幼兒 4 ㎡,若 3 班,每名幼兒 3.5 ㎡)
室外 二班以下: 330+30*( 班級數 -1) ㎡
(若 2 班,每名幼兒 4.5 ㎡)
三班以上: 400+80*( 班級數 -3) ㎡
(若 3 班,每名幼兒 3.3 ㎡,若 4 班,每名幼兒 3 ㎡)
──────────────────────────────────
台灣 室內 院轄市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1.5 平方公尺
省轄市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
其他郊區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3 平方公尺
室外 院轄市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
省轄市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4 平方公尺
其他郊區 每名幼兒不得少於 6 平方公尺
──────────────────────────────────
資料來源:
( 1 ) .Accreditation Criteria & Procedure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Early Child Programs
( 2 ) Smith, P.K. & Connolly, K.J. ( 1980 ) . The Ecology of Preschool Behaviour.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3 )日本幼稚園設置標準 (1974) 文部令三八
( 4 )教育部 ( 民 78) 幼稚園設備標準 ( 民 78)
3. 我國幼教機構空間之規劃不當
目前國內大部份私立幼兒園並非專為幼兒園規劃,大多利用公寓住宅之一、二樓或地下室改建,容易形成空間規劃上不適合幼兒活動的問題,例如:室外空間利用公寓一樓狹小的庭院改建,受空間限制,不僅所能放置之遊戲器材有限,幼兒能自由跑、跳及大活動的機會也會受限。公寓式之室內空間常受限於現成之設備且空間狹小,常有擁擠或設備不適幼兒使用之現象,容易造成安全上的問題。
公立幼兒園多為國小附幼,通常是利用國小原有之空教室,由於在空間設計上並非獨立之園區,常造成幼兒園之行事作息需要配合國小,如:以小時段 (40 分鐘一節課 ) 之課程作息規劃,並不符合幼教大時段統整課程之需要。再者,國小附幼多未設幼兒適用之戶外遊戲場,而讓幼兒與其他學齡兒童共用操場,形成國小遊戲設施之設計不適用學前幼兒,幼兒易受到國小兒童之推擠,安全堪慮。
近年來很多國小附幼為避開幼兒與國小兒童共用操場之弊端,所以在地下室設置遊樂設施作為幼兒的遊戲場所,但是,使用地下室作為普通活動場所,不僅違反幼稚教育法及建築法之規定,且幼兒長久在地下室嬉戲對幼兒之健康是否有影響,尚不得而知。
三、師生比例高、素質低、流動率大
目前幼稚園的平均師生比例是 1 : 12 ,如果僅以合格教師與幼兒人數求比例,則為 1 : 21 ﹝楊國賜等,民 91 ﹞;而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資料,托兒所的師生比例絕大多數在 1 : 20 至 1 : 30 之間﹝內政部,民 91 ﹞。如果以美國幼教協會﹝ NAEYC ﹞的標準來說,顯然師生比例偏高很多。有關不合格教師人數,公立幼稚園僅佔 0.73% ,但私立幼稚園則佔 54.25% ﹝楊國賜等,民 91 ﹞,令人震驚的是此一數據與民國 80 年的一份幼稚園在職教師需求調查研究結果相似﹝林佩蓉,民 80 ﹞。
十多年來,師範院校幼教系日夜間部、暑修部、學分班培養了許多師資,加上許多技術學院、科技大學皆開設幼教學程,但似乎對改善現場不合格的教師率及以提昇高中、專科為主的師資結構,並無助益,顯然並非培育的量不足,而是人才不願意到現場服務、且流失率大。根據研究顯示,台灣地區幼教師資流失量約為 57.9%( 台北師範學院 , 民 78) ,究其原因,主要是公立機構名額有限、私立機構工作環境條件不佳,包括:社會地位低落、薪資結構偏低、福利差又無工作保障;工作負荷量太大,工時長、壓力重、無法發揮所學等。
在正科班師資大量流失、業者施壓的情況下,政府一直是以速成、就地合法的方式補充幼教師資,可想而知,結果是惡性循環,而非良性競爭,幼教師資一直都是急就章、素質不整齊,就很難有很好的品質,這樣如何提昇較保品質,保障幼兒的受教權呢?
四、課程與教學智識、才藝取向
幼兒園,尤其是私立幼兒園,在經營上考慮家長的需求,是合理而且必要的。大部份的幼兒家長並未接受過幼教知能的訓練,因此,他們對「幼兒需要什麼?」的看法多來自個人主觀的經驗及看法,或來自坊間的風尚及書籍。由於很多家長對幼教的課程的看法,常受到傳統權威主義及升學主義的影響,怕孩子輸在起跑點上、比不上別人,希望自己的孩子學得愈多愈好。還有一些家長是受到坊間「天才教育」或「零歲教育」的影響,認為幼兒教育的課程應強調才藝的傳授。根據內政部的調查(民 90 ),在學學齡兒童,上才藝班者情形頗為普遍,約有 61.30% 學童曾上過才藝班。
由於私立幼兒園的經費大多來自幼兒家長所繳的學雜費,如果負責人沒有專業之幼教理念,就容易迎合幼兒家長的需求,促成了目前幼兒園走向重才藝、重學科、團體教學之「智識取向」及「才藝取向」課程,違反了幼兒發展所需的探索與遊戲。提供幼兒多樣化的課程經驗原本是好的,但是一般幼兒園往往為了配合才藝課的時間安排,導致課程結構分科化;而且擔任才藝課程的老師不一定了解幼兒學習的特性,因此才藝教學真正的效果和功能以及對於整體課程的影響相當令人質疑。
目前臺灣幼兒園固然也有不少幼兒園勇於改變傳統注入式的教學方式,而採取更能因應幼兒不同能力及需要的教學和學習型態,但是一元化、團體化,甚至軍事化的教學和課室管理方式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幼兒園的教室中,常可見 30 幾位幼兒全體坐在座位,隨著教師複誦語文教材,或者全體幼兒看教師在白板或黑板講解數量形概念。教師齊一式的教導或說明,往往無法顧及不同程度的幼兒學習上的差異。
前一陣子有家長在報紙上的民意論壇投訴,小二學童被老子的道德經背到受不了而哭﹝聯和報 91.12.02 ,第九版﹞,其實幼兒園也充斥著讀經、背唐詩的現象。當世界各地「兒童心理學」、「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成果一致指出只有當學習內容對學習者有意義,學習者有興趣,而且能充份理解時,所學的東西才能深入人類記憶中的內層,但台灣許多人不僅包括家長,也包括老師學者、專家、教育官員卻仍然主張「不懂沒關係,先背下來,日後再反芻理解」,使得孩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 必須承受無比的壓力,因為有的老師規定不會背還要罰站!其實我們大家只要想一想自己從小到大背過的所有東西,到底記得多少,就可以印證當代兒童心理學、認知心理學所說的 -- 不懂就沒有意義,自然快速遺忘。
從幼兒發展的理論語研究來看,遊戲是促進幼兒認知、語言、社會、情緒發展的重要媒介,但是在幼教實務上,我們卻是不斷剝奪幼兒的遊戲權,而要幼兒花大多數的時間讀經、學才藝、練寫字,如果政府不想對策紓解幼兒的學習壓力,鼓勵幼兒就學實在不是好事!
伍、「幼托整合」與「國教向下延伸一年」的政策是保障幼兒教育權的必要措施嗎?
依照當前政府的規劃,從 94 學年度起,國民教育將向下延伸一年,將五歲這一年視為「 K 教育」,免費但不強迫,由教育部主管,但因政府財政困難,公立機構又只能容納三成左右的五歲幼兒,所以打算經由申請審核或評鑑方式,篩選出一些私立幼教機構,協助進行 K 教育,凡就讀私立幼教機構的家長.將可領到遠高於目前教育代金的額度。至於收托 2-5 歲幼兒之幼教機構,則整合為「幼兒園」, 由「內政部」統籌管理。
如果國民教育要向下延伸一年,不走公立化,而是公私並行,如何保證公私立幼稚園水準相當呢?依照目前的狀況來看,公私幼教機構教保品質差距很大、良莠不齊,如果不能有效提昇私立幼稚園的教保品質, 120 億都作為家長教保津貼,如何落實 K 教育呢?如果國民教育要向下延伸一年,政府需針對以下一些問題,提出對策:什麼樣的私立機構可以納入國民教育的體系?如何確保私立機構的老師都跟公立機構一樣是專業合格老師、且師生比例相同?在私立機構服務的教師,與公立機構教師的資格、工作條件與義務有何差別?私立機構的環境資源遠比公立機構條件差,如何改善?如何確保家長發揮選擇的機制,促使公私幼教機構良性競爭?
政府若要繼續擴大推動教育券制,首先應評估目前教育券政策的效益作為參考才是。目前國內有關教育券政策的相關研究有幾篇,但多以問卷調查方式進行,研究結果很難作為效益評估的有利證據,不過,可以確定的一點是「教育券減輕了家長部分經濟負擔,但並未促使幼教機構提升品質」,反倒是業者變成最大贏家,因為家長既然有能力多付學費,業者自然會將學費變相提高,形成家長付出更高額的學費,但幼兒享受差不多品質的結果。
若政府無法及時研擬出適當的措施,提昇私立幼教機構的品質,以確保公私立機構水準不要差距太大,而只是把 120 億作為發放給家長的教育券,那此一政策只是減輕家長負擔而已,根本無法保障幼兒的受教權,讓幼兒直接受惠,反而排擠了其他部分的教育預算,值得嗎?倒不如把錢花在實質改善幼教環境、建立一個更好的幼教生態,讓這一代及下一代的孩子能直接受惠。如果政府仍希望採公私並行,大力補助私立機構改善師資、環境設備,提昇競爭力,那就必須要求私立機構申請財團法人化,日本經驗就是如此,畢竟政府補助的是人民的納稅錢,不可隨意補助私人營利機構。或者政府可推動「公設民營」制,委託專業、適合的民間部門負責經營,由民間部門提供契約生產財貨服務,政府則承擔監督的責任。如果政府在 94 學年度以前,仍然沒有做好各種配套措施,卻堅持執行此一政策,顯然是為了取悅大眾、選票考量,而不是真正為幼兒長遠福祉的考量。
另外,依照政府目前的「幼托整合」政策規劃, 2-5 歲的幼教機構 由「內政部」統籌管理,同樣的,此一政策對幼兒而言,一樣沒有什麼好處! 因為將來 由「內政部」統籌管理,會傾向以目前托兒所的標準為標準,托兒所的水準沒有提昇,原來立案幼稚園者反而可降低標準, 導致教保品質可合法 倒退 ,這樣能 讓全國幼兒未來在更優質的幼教環境學習與發展嗎?看來也不是! 如果 「幼托整合」政策未能全面提昇幼教機構的教保品質、 反而讓其中一半向下看齊,這不是很諷刺的事嗎 ? 更何況, 3-5 歲幼兒的教育目的功能逐漸重要,教育單位應該比兒童福利單位更專業、更適合管理吧?
五、結語
由以上分析可知,台灣幼兒教育目前的普及率已非常高,但這不能代表幼兒的受教權受到充分保障,如果幼教機構品質皆在「好」的水準之上,幼兒就學的普及率高當然可喜可賀,但目前資料顯示,幼兒所就讀的機構性質非常多樣化,有立案、未立案、公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補習班等等,機構的基本條件落差很大,能否保證品質優且彼此水準相近,值得懷疑!政府近年來所提出的幼教政策,似乎仍停留在量的數字上打轉,而未針對質的提升上下工夫,希望本文能喚起大家對幼兒受教權的關心,也希望大家集思廣益,協助政府研擬出更好的幼教政策,為幼兒建造一個優質、穩定的幼教成長環境,真正保障幼兒的教育權。
參考書目:
立法院(民 91 )。「幼托整合方案」專案報告委員會會議記錄。
內政部(民 90 )。中華民國九十年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分析。
內政部兒童局﹝民 91 ﹞。 91 年 5 月 14 日下載自兒童局網站。
林佩蓉、馮燕﹝民 88 ﹞。七歲以下幼兒就讀學前機構比例之調查研究。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成果報告。
林佩蓉﹝民 80 ﹞。幼稚園在職教師進修需求之調查研究。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成果報告。
林佩蓉﹝民 88 ﹞。教育券不是改善幼教品質的治本之道。我們的教育,﹝ 8 ﹞,頁 40-46 。
教育部編﹝民 89 ﹞。《中華民國教育統計》。臺北:編者。
台灣省立台北師範學院 ( 民 79) 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問題研究。教育部委託研究專案報告。
台灣省立花蓮師範學院 ( 民 79) 偏遠地區學前教育需求及其發展之研究。教育部委託研究專案報告。
楊國賜、蔡榮貴(民 91 )全國幼兒教育普查計畫。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成果報告。
Barnett, W. S. ( 1995 ) . Long –term effects of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on cognitive and school outcomes. The future of children 5 ( 3 ): 25-50.
Campbell, F. A. & Ramey, C. T. ( 1994 ) . Effects of Early Interven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A Follow-up Study of Children from Low-income Families. Child Development, 64, 684-698.
Lamb, M ( 1998 ) . Nonparental child care : concost, quality, correlates, and consequences. In I. E. Sigel & K. A. Renninger ( Eds. ) Handbook of child psychology ( 5 th ed ) , Vol4: Child psychology in practice ( pp.73-133 ) , NY: Wiley.
Lamb, M. E. , Hwang, C., Bookstein F. L., Broberg, A., Hult, G., & Frodi, M. ( 1988 ) . Determinants of Social Competence in Swedish Preschooler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24, 5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