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人權( human right ),乃人之生命與生存之基本且不可欠缺之必要權利,如生命、身體、財產、自由、自主與尊嚴,均為確保人之存在要素。隨著人類文明發展,人權觀念與價值逐漸提升;至十七、十八世紀時,歐洲文明已具體反映出一種特殊之道德與政治價值,將人權具體視為一種特殊之良善社會觀念。爾後,衍生至美國獨立戰爭、法國人權宣言,將人權成為實際之政治宣示,美國憲法權利法案更以成文憲法條款直接保障個人基本人權,再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經逾兩百年之憲法解釋將人權保障加以最大延伸與擴張,成為人類社會最完備與健全之人權保障,其憲法基本人權之綱要更是世界各國人權發展的標竿。尤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布萊克莫恩大法官( Justice Blackmun )在一九七六年的一件憲法判例中特別強調,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無須到達成年之人始得之-「未成年人,猶如成年人,亦受憲法保障,且享有憲法權利。」( Minor, as well as adults, ar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possess Constitutional rights. )因此,未成年之青年學生亦應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例如學生在校園內之言論自由與表達自由即由更早的佛塔斯大法官( Justice Forts )在一九六九年提出:「學生或教師不應於學校大門被剝奪其憲法上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It can hardly be argued that either students or teachers shed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o freedom of speech or expression at the schoolhouse gate. )學生在學校內除接受學校或教師的教育,並不因此被犧牲或剝奪其為人之基本人權,教育之價值與功能尤應建立於對人權的尊重,唯有尊重學生人權之教育始符教育之意旨,即「人權教育」或「教育人權」。
青年學生於校園內由學校保障的「學生人權」與社會上由政府保障的「學生人權」可做出以下的歸類:
• 學生的身體人權:
學生於校園內或社會上免於受身體體罰或傷害。不論任何人,即使是父母或師長,皆不得為之。雖然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然所謂懲戒,乃非得侵犯子女或學生之身體人權,在現代文明社會已不容以身體體罰作為懲戒方法,如鞭刑即屬一種違反人權之懲罰。學生於校園內更非得遭受不法性侵害或性騷擾,現行法律均有明文規定,受侵害學生自得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
• 學生的隱私人權:
隱私權乃個人私領域生活之人格自主權,亦是免於受侵犯之基本人權,早為西方文明社會歸類為「自然人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亦已認定:「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祕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學生正值學習成長階段,尤應受到隱私權保障,俾得了解與學習對他人人格之尊重,期能成為文明社會之ㄧ員。因此,教師與父母不應輕忽學生或子女個人隱私空間,非得任意檢查或翻閱學生之書包、日記或私人事務。
• 學生的平等人權: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平則鳴,學生不論在校園內、教室或社會家庭皆應獲得「平等保護」,不因其為學生或子女而遭受不平等之歧視待遇。不論在學習資源或利益分配,甚至責任負擔,均應符合公平待遇。當一個成長中的青年人感受到成人世界或學校教師對其加諸「差別待遇」時,雖敢怒而不敢言,然已在青年人內心烙上難以抹滅之心靈傷害,甚至埋下報復之心,更使受到歧視之學生產生自卑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華倫院長( Chief Justice Warren )早在一九五四年即警告:「自卑感影響兒童之學習動機」( A sense of inferiority affects the motivation of a child to learn. )學校教師尤應重視對學生之平等待遇,建構一個公平合理之校園學習環境。
• 關於獎賞與懲罰的人權:
獎賞與懲罰乃學校教育與家庭社會教養之必要手段,藉以激勵與鞭策向上與改過之目的。學校教師與父母在施加獎賞與懲罰時應符合「正當程序」( due process ),以求得「公平與正義」( fair and justice ),即遵守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但應釐清事實真相,依證據法則讓證據說話,更應確保學生充分陳述與辯解的機會與權利,期能賞罰分明,使受獎或受懲之人均能坦然、欣然接受,以達教育之目的。尤其更應建立暢通之申訴管道,讓受獎懲學生能有再說話的機會,減少學生內心壓抑。
• 言論人權:
法國哲學大師伏爾泰( Voltaire )有句名言:「我雖不贊同你所言,但我仍將誓死尊重你說話的權利。」英國哲學家洛克( John Locke )更將人之表達自由歸屬為個人之自然基本人權。青年人能自由思考,並將內心意見自由表達而不被壓抑,乃提升青年人思想與學習不可或缺之力量。保障青年人言論人權更在於確保青年人勇於提出不同意見,甚至與多數人不相容之少數意見,讓各種意見均可說出,以建立多元之意見與意見市場。學校或教師應無須擔心學生之「叛逆言論」,包容性之意見市場與自由討論之言論社會將使真理越辯越明。此於青年人教育階段尤其重要,更可使青年人激出智慧火花,擴大心智思維,具有自我表達與自我實現之價值,並有助於教育發展理性本能。
綜上論結,保障青年學生在校園內或社會上的各種人權將有助於其成長與學習,更能教育其成為一個尊重他人人權之文明社會的一份子,而具有實質的教育價值。學生人權被侵害時,學校或老師應積極提供保護,並循司法程序依法請求民事與刑事救濟,以維護學生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