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秉錡律師
卡債逼人,有人成了遊民,有家不敢回,有班不能上;有人持槍搶劫店家,鋌而走險;自殺者也不在少數,更多人陷入憂鬱症的邊緣。根據金管會統計,平均每個月有 4 萬人成為信用卡、現金卡刷爆者,還有 350 萬人交不出卡債。會造成這樣結果,除了卡債族本身有問題外,金融機構不當廣告濫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也是原兇之一。再者,因為卡債和不當催繳,侵犯個人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引發社會問題。卡債的經濟問題已演成家庭問題、社會問題,卡奴已經成為社會危機 1,金管會與銀行公會雖推出「債務協商機制」,但成效不彰,此可由下列報導看出「 銀行公會與金管會官員昨天都坦承,仍有不少銀行,無法配合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所推動的債務協商機制,而且協商機制才剛開始進行,的確需要加強和銀行溝通。」 2
由於卡奴問題太嚴重,而近來「卡神」楊惠如一戰成名,相比之下,更突顯卡奴的問題所在。「欠債還錢」應無不當之處,然銀行的信用卡,現金卡逾期還款利率太高,致令許多卡奴無法償還,而銀行催收不到後,即將債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筆者於服役時,擔任軍法書記官,處理逃亡案件時,得知逃亡之士兵均賴現金卡維生,退伍執業又遇數起債務人還不起卡債之情事,也透過他們了解銀行的催收手法,因有些催收手法已然遊走於法律邊緣,因此,特整理之,指出法律責任所在,讓債務人能了解自身權益。
「 討債公司昨天一早搬來一堆假人,放在光武街卅六巷某住宅式宮廟前。假人中有大人有小孩,有男也有女。這些假人不會製造衝突,而是個個身穿黑衣、臉戴口罩,還分別手持寫著「救救我吧」、「我要上學我要吃飯」等語的白布條,抗議陳某欠債不還。」這是中時電子報的報導,這種手法是訴諸街坊鄰居的輿論,讓所有的鄰居都知道某人欠錢,上開報導是溫和的手法,也沒有製造任何衝突,在現行的法律下,較難觸犯刑責。不過,如果債務人認為其債權債務關係是財務隱私,他人竟透過假人公開其財務隱私,則可能有侵權行為的問題,這是銀行處理時應注意的問題。另外,較激烈者有在債務人家門口潑油漆,請看下列報導:「 台北市今天( 16 日)清晨接連發生 2 起潑漆事件。第一件是在興東街 20 巷口,一名男子把油漆潑在路旁的汽車上面;另外一起是在新生南路附近,大門口被潑油漆,由於現場是美國 AIT 在台協會的宿舍,警方不敢大意,同時懷疑 2 起潑漆事件是同一 討債 集團所為。」 3此種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毀損罪,查刑法第三五四條「毀損他人之物致令不堪使用者」為毀損罪,大門的美觀也是使用的內涵,如果因為潑油漆而致令大門的美觀受到影響,就已構成了毀損罪。
「 當消費者缺乏償債規畫,因而落入動用循環利息的惡性循環,開始無力償債卡債後,許多個案就是因受不了催收公司 24 小時的疲勞轟炸,導致精神緊繃」 4。這是最常見的類型,而這種疲勞轟炸,不僅是向債務人,亦向債務人之家人請求,依「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允許對於債務人進行催收作業的時間,原則上限定於 07:00 至 22:00 一般人正常作息時間內始得為之,在此以外時間從事催收作業,都是違反規定的,所以,催收公司連番從事 24 小時的疲勞轟炸,很明顯的違反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與銀行法的規定,債權銀行若發現此種違規催收行徑時,當然即應立即終止委託該公司催收,而金管會亦應立即命令債權銀行停止該行的委外催收作業。應注意者為,上開範例允許之範圍僅及於向債務人催索,而不及於向債務人之家人催索,但現在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卻是常向債務人之家人催索。這一種作法,就有觸法之虞了,因為在法律上是債務人欠銀行錢,「冤有頭,債有主」,債務人的家人並沒有義務幫債務人還錢,如果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的家人催索,輕者僅係言詞騷擾,重者構成刑法恐嚇罪,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刑法之恐嚇取財罪,由於銀行亦了解債務人的家人沒有欠銀行錢,但竟仍向其催索,且語帶威脅,這時就有刑法第三四六條恐嚇取財罪的適用了。
接下來要說明者為暴力討債,請看下列報導「較早前,曾有立委質詢指出,在銀行開始委託資產信用公司對學生或家長追債後,竟有部分被委託處理債務的資產信用公司,可能具有黑道背景,銀行局對此回覆立委,謂該會與銀行公會合作,進行清查,若未來查證有具體案例,絕不寬貸等語。
根據最新修正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委託他人處理規範」,為加強對於金融機構管控催收機構的管理機制: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聘僱人員,於所委託的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若銀行拒不遵循上揭規範辦理,甚或故意找黑道追債,除了銀行應停止催收作業的委託之外,金管會尚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之一條規定,停止銀行發卡業務並撤換其負責人。
另依法務部所頒「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凡是受託催討債務,而以暴力或其他足以構成犯罪的手段,對借款人催款或討債的個人或集團,依該計畫,即應認定該類型犯罪為「甲類民生犯罪」。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應主動聯繫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轄區內可疑涉有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的討債行為,或受託處理債權個人或集團,進行訪查及了解,以事前防範危害民生犯罪的發生;對於可疑已涉及常業重利、暴力、非法討債行為的個人或集團,各地檢署則應主動分案,積極偵辦。」 5這種資產管理公司多是由地下錢莊經營,由於這種押人上山,毆打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刑法,他們會涉及的刑法大概有下列幾項:
•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 為刑法第三○二條之私行拘禁罪,常見之討債公司手法為到家中或公司直接將人帶走,這是以非法行為,拘束人身自由,嚴重侵犯債務人的人權,因為債務人與銀行間,至多僅是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討債公司無權押人。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這是刑法的強制罪,如逼債務人到提款機前面提款,或逼債務人說出提款卡的號碼,都是常見的討債手法,債務人並沒有義務要配合,但在討債人的逼迫下,不得不屈服,但這時討債人員也構成了強制罪。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而「使人受重傷者」為刑法第二七八條之重傷罪,討債集團毆打人的行為,屢見不鮮,這都可能觸犯傷害,甚至重傷罪。
上開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卡債問題時,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身受其害的卡奴們,如遇有上開行為,亦應懂得搬出法條反制。不過依筆者處理多起類似卡債糾紛經驗顯示,會引發上開法律問題,把責任全推給銀行,實在不公平。筆者在軍法庭服務時,問逃亡的被告如何還錢,他們的回答是再辦另一張現金卡還錢,筆者再問卡爆了怎麼辦,他們一臉不在乎,覺得我就是沒錢,銀行能奈我何。筆者踏入律師界服務時,當事人在我面前聲淚俱下,痛陳銀行沒良心,利率太高,或者是告訴筆者,錢不是他借的,他是幫另一個人借的,他只是名義上的借款人,千錯萬錯,都是他人的錯。筆者告知,可以找銀行協商,要當事人提出還款的計劃,當事人聽到仍必須還錢,均稱回去考慮一下,從此音訊全無。事實上,會演變到銀行狀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之情形,常是債務人接到銀行的催索通知單時,置之不理,認銀行不能奈他何,銀行只好聲請支付命令,再將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就其源頭,債務人沒有還款的誠意,恐怕才是主因。再就筆者與銀行打交道的經驗顯示,如果債務人能把本金償還完畢,不要讓銀行虧損,銀行是願意協商的,因此筆者在此除指出銀行處理債權不當外,也必須告訴所有卡奴,如何償還自己所欠的債務,調整自己的消費習慣,恐怕更是自己應學習的課題。
附註:
1、中國人權協會報導。
2、大紀元時報。
3、 TVBS 新聞。
4、奇摩知識網
5、奇摩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