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一、台灣之光
二零零六年,台灣的政治紛擾不僅持續,且藍綠對立幾乎已達於劍拔弩張的狀態,在一片令人沮喪的氣氛下,還好出現了幾位讓台灣在國際舞台發光發亮的棒球巨星,即在美國大聯盟奮鬥的王建民與郭泓志,以及在日本職棒的姜建銘,這幾位年輕的棒球選手,在缺乏如日本或韓國般的棒球優勢下至外國奮鬥,而能在國際舞台展露頭角,不僅使台灣的國際地位提升,也為低迷的台灣社會注入一劑強心劑,台灣藍綠對立的唯一交集,可能就在這幾位選手身上,其中尤以在美國洋基隊奮鬥多年的王建民為最。
王建民在二零零零年即至美國奮鬥,由於沒有強力的棒球環境為後盾,所以必須從小聯盟開始打起,至二零零四年前,由於手傷開刀,因此歷經了在小聯盟沒沒無聞的日子,而在二零零四年雅典奧運,王代表台灣參加奧運,在面對強敵日本,且面臨輸球即遭淘汰的壓力下,王展現了冷靜與沉穩的球風,與曹景輝兩人,力抗強敵,台灣雖以一分飲恨,但也讓集日本職棒菁英且薪資高於台灣至少十六倍的日本隊,嚇出了一身冷汗。隔年,王建民雖然仍在小聯盟出發,但在季初因洋基陣中王牌受傷,王順勢進入大聯盟,而至球季終了寫下八勝的佳績,二零零六年,王展現了初生之犢的氣勢,不僅拿下十九勝而成為洋基第一王牌,更成為大聯盟的勝投王,並成為拿下季後賽首勝的亞洲第一人,在棒球環境遠不如日本與韓國的台灣,竟然出了一位超級投手,即使是極端排外的韓國,也對王建民的表現大家讚賞。但在王建民有如此超級的表現下,眼尖的讀者或許會發覺,即使明年調薪,王建民也僅能在現有的年薪上做微浮的調整至四十萬美金上下,比起洋基隊的其他大牌球員,但表現卻不佳的薪資,動輒上百萬、千萬美金似乎有極大差距,此種現象讓台灣球迷為王建民抱屈,而在抱屈的同時,又讓人不免產生一個疑問,難道以洋基如此具有財力的球隊,為何有如此的薪資落差。本文即從私法自治出發,來談談這個問題。
二、私法自治的魔咒
關於王建民的薪資為何如此之低,且所能談判的空間如此之小,一個根源性的問題,即是私法自治,這個原則被視為是私法上的上位原則,講的是私人間的任何約定,乃將由個人自治,公權力原則上不能干涉,這也會衍生出警察權不介入私法的原則。在早期私法自治剛興起時,將此原則視為絕對,但也因此出現許多問題,因在私人間隨著貧富差距拉大,地位處於不平等,若完全委由當事人自治,弱勢者必然被壓抑,也因此私法自治發達了個人資本,同時也造成許多問題。以二十世紀中葉前的美國大聯盟為例,球員一旦願意加入某支球隊,即屬於球隊的財產,此契約被認定是不定期限契約 1,球隊有權隨時叫球員走人,但球員卻無權自由離開球隊的權利,此正是私法自治的絕對反應,此種契約明顯對球員不利,但當時的正當化理由卻是,球員可以不答應加入,既然願意加入,自然就必須依依照自己所承諾的契約條款來走,此說法極微牽強,但也突顯球員僅有加入與否,卻無談判契約條款的空間。
好不容易來到了二十世紀中葉後,總算有些球員針對此種不公平條款提出訴訟,因此而出現了所謂自由球員制度 (free agent) ,此種制度最主要是針對不定期限的契約做調整,即球員加入球隊,在上大聯盟開始算起六年內,並無自由選擇離隊與談判薪資的空間,只有在五年約滿成為自由球員後,才可選擇離開他隊的權利。此處或有疑問認為,這種改良似乎是五十步與百步的差別,但如果仔細觀察,為何後來法院並不認為此契約有問題,因球團對於球員必然花下甚多的金錢與時間培養,若球員可以隨時離去,那有哪個球隊願意花下大錢去培養選手,且只要年限一到,球員自然可以離隊,而獲得更高的薪資與更好的發展,也因此制度一直不被認為有問題,但此處不免有產生一個疑問,此六年的時間是否過長,為何不是五年、四、三年,而是六年?關於此問題,若無比較,似乎看不出到底有無問題,那麼我們似乎可以拿美國跟日本職業棒球作比較,日本職棒雖然師承美國,但卻更具有日本風格,因為日本比起美國,更強調團體優於個人,且日本球隊背後的母企業,幾乎都是大財團 2,因此所產生的勞資地位差恐更甚於美國,因此日本直至在一九九0年代才出現所謂自由球員制度,且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必須是進入一軍起算九年,且若球員行使自由球員的權利,他隊若欲爭取,必須給付一筆價值球員年薪一點五倍的補償費或者以薪資等值的球員補償 3,也就是說在日本,不僅取得自由球員較長,且在成為自由球員後的移入他隊,他隊還得付出一筆補償或人來補償,日本的制度比起美國更對球員不利,而如果現在最近步的兩個職棒聯盟甚且如此,那麼比之落後的韓國與台灣,對於球員的保障想當然更不如。從上述的情況觀察,難道憲法上的所謂工作權或生存權保障,真的只是一個具文嗎?
三、私法自治與基本權保障的衝突
所以從上述觀察,就職業棒球的契約而言,從早期的不定期限契約到現在的自由球員制度,似乎私法自治已經逐漸滲入了基本權保障的色彩,絕對的私法自治已經受調整,私法也逐漸被公益與公法化。惟在私法自治的核心價值仍不可侵犯下,此種改變似乎是有限的,以上述的職業棒球契約為例,在未取得自由球員的身份下,球員僅是球隊的財產,隨時可以被處分,當然從好的一方面想,不讓球員快速的取得自由身份,有助於球團花下大錢來培養球員,且不管是日本或美國,在未取得自由球員前,只要達一定年資,仍可以依循仲裁模式,以取得更好的待遇。又如果以比較東方式的思考來看,球員也不應只以金錢為重,畢竟球團對球員的栽培也必須有所回報。但這些想法似乎仍然還是圍繞在所謂資方的立場打轉,試想運動員的生命比起其他行業而言,是相當短暫的,所謂六年或九年的時間可能正是球員的黃金時期,以日本為例,職棒球員的平均球齡竟然只有九年 4,這表示大部分球員根本在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身份前,可能已經退休或者黃金時期已過,即便能取得自由球員身份,但可能已經到了屆退年齡,其他球隊是否會有興趣,恐成問題 5。
除了上述的問題外,更嚴重侵犯到球員的權利者,恐是在未取得自由球員前,球隊可以任意的處分球員的未來,即在無須經球員同意下,球隊將球員與他隊球員作交易,且球員的價值在交易過程中是可以被數字與金錢化的,因此我們也可以常在媒體看到以幾位小牌球員來換取大牌的報導,球員因此被商品化,球員也僅有被處分,而無任何的主動權,或許可以替此種現象合理化的理由是,這只有如此,才能使球員奮發向上,既然球員選擇了這條路,也只能默默接受,而努力爬上球員的頂峰,避免成為被拋棄的對象,但是這種理由正好突顯出強調私法自治下,處於弱勢的一方,僅有接受與不接受的自由,而談判契約內容的自由明顯是受到限縮,若果如此,是否代表國家必須以公權的力量去介入如此的不公平呢?
四、基本權保障於私法上的效力
傳統上,由於私法自治的強調,因此認為所謂憲法基本權保障僅是人民針對國家侵害的保障,至於私人間並不存有基本權侵害的問題,會有如此想法的原因,多少與人民的權利抗爭,幾乎是針對國家有關,畢竟國家所擁有的公權力,非人民所能對抗,因此基本權保障當然是要保障人民以防止國家的侵害,至於私人間,由於地位相當,自然就給人民一個自由空間,同時也可防止國家對於私權的侵害。
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私人間的地位差別可能類似於國家與人民間的差別,因此基本權保障僅限於國家對人民的想法逐漸受到修正,但如果將基本權保障的條款完全適用於私法的話,將使私法自治完全破滅,但這卻又是私法最重要的原則,因此基本權保障雖然已經逐漸滲入私法,但目前的態度還是謹慎的,在法院方面,若遇有契約明顯違反基本權保障時,可藉由民法的誠信或公益條款等來使之無效,以保護弱勢者,同時立法者也藉由立法的強制,以彌補強弱間的地位差,如制訂勞動基準法,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
所以如果延續上述邏輯,運用到職業棒球契約上,美日兩國由早期的不定期限的契約而轉化成自由球員制度,似乎也反映了私法逐漸公權或公益化的過程,但是這個發展,從前段筆者所列出的問題來看,似乎是不足夠的,我們再以國人所關心的王建民為例,他加入洋基隊已六年,但並未取得自由球員身份,因所謂六年的年限,是以正式進入大聯盟起算,所以王建民的年資僅有兩年,而他今年是二六歲,這表示他要到三十歲時才能取得自由球員身份,雖然以他今年的表現,如果持續下去,屆時當然會獲得很多球隊的青睞,年薪上千萬美金指日可待,但是不要忘了,球員的生命是短暫的,且是否年年如此,又不受傷等等,有時並非自己所能掌握,雖然王在明年就具備仲裁的資格,但其若欲在明年的談判中取得好的薪資條件,明年必然也得像今年一樣出色才行,或至少有十五勝才行,但大聯盟畢竟是大聯盟,當你出名時,各隊必定想盡辦法來破解你的球路,且放眼大聯盟的投手,能年年都維持十五勝以上的投手,可說是少之又少,所以以王建民的薪資調整而言,具有最大決定權的,仍是球團老闆的意願,球員所能爭取的空間是相當有限的。
所以王建民的例子,更突顯基本權保障必須適時介入私法的必要性,但是在不能侵害到私法自治的核心,以免破壞整個司法體制下,到底能介入至何種程度,恐怕也是一個大問題,也因此,藉由工會組織的建立,以作為球員後盾,並因此得以與資方相抗衡,或許成了一個相對抗衡的手段,國家的作用正在扶助各種工會的成立與強化,以與資方的強勢地位相平衡,這也算是目前所能找出的最佳平衡作法。
五、台灣之本
二次大戰後的日本,在一片廢墟下,日本所自豪的民族自信心完全喪失,社會充斥著悲觀的氣氛,但就在此時,出現了兩位年輕人,扭轉了這種社會氣氛,此兩人既非政治人物,也不是大企業家,而是屬於東京巨人隊的王貞治( OH )與長島茂雄( NAGASHIMA ),兩人合稱 ON 砲,替巨人拿下九連霸,更重要的是振奮了日本人心,成為日本人心中,比任何政客都還重要且具影響力的人物。台灣現在的氣氛,雖尚未達二戰後的日本,但卻也瀰漫著悲觀的氣氛,在棒球亦是台灣的國球下,顯可預見的是,王建民、郭泓志、姜建銘等人,勢必也會成為台灣的王貞治與長島茂雄,成為讓台灣再度起飛的動力。
附註:
1、我國職棒目前仍採此種契約制度。
2、最著名者,當屬台灣球迷所熟知的西武獅隊,由讀賣新聞所擁有的巨人,還有屬於日本 YAHOO 關係企業的軟體銀行所屬的鷹隊,日本十二支球團要說比較沒有財團色彩者,恐只有廣島東洋鯉魚隊,因這支球隊是由市政府集合多家企業所組成的,有一段時間甚至是由廣島市民所募款贊助的。
3、此稱為人的補償,補償的球員薪資必須是等值的,所以有可能補償的人數不僅一人,所謂人的無價性,在職業運動裡似乎看不到。
4、這個數字或許是日本職業棒球將九年訂為自由球員取得年限的原因,因球員的黃金時期,甚至棒球生涯都可能在母隊效力。
5、一媒體在報導美日兩國的自由球員時,所偏重的都是著名球星的消息,以致於讓人誤以為取得自由球員身份後,必然有球隊捧著大把銀子來簽下球員,實則以美日兩國的職棒球員人數,這種球員所佔比例是很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