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宜慧(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隱私權」的概念,在台灣社會中屬於新興權利的類型之一。事實上,台灣社會承繼東方以集體利益為主的思想體系,對於「個人基本權利」向來不重視,而隱私是極度個人的權利類型,因而,在我們的傳統教育過程中,對於隱私的著墨從來不多,即便有,也常流於空泛的名詞解釋,對於教導受教者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的隱私權等實際作為,或者建立受教者對隱私權更深刻的認識與反思,則是幾幾乎付之闕如。
隱私作為一種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使個人生命與生活品質獲得保障,而對個人生活品質的保障,看似是單純且絕對的個人利益,然而,只要每個人(甚至只要是『大多數人』)的生活品質都能受到保障,對於社會安定將有絕對的助益,自不待言。故而,隱私雖為個人利益,推而廣之,仍能夠達到集體利益的效果,宜慎辨之。
台灣社會不只在社會地理位置上處於東方,深植人們心中的道德標準,也同樣是屬於東方的,這些來自儒家思想系統的教誨,經過千百年的代代傳遞,成為社會中難以動搖的核心價值,近代的西方思潮,被引進不過短短幾十載,這長不過一代的淺薄澆灌,對於早已盤根錯節的東方思想系統,至今未能有真正的撼動,即使是以最寬鬆的觀察,西方思潮對台灣社會的系統性影響,仍不可見,它們僅僅是化成了無根的花朵,在某些時候妝點上東方大樹的枝枒,卻因為無根無據,即使是小小的風雨,也足以使它們飄搖落地;真正系統性的西方思潮,它們或者仍在台灣社會的土壤中,或者過於幼小而分享不到需求的養分,也或者,其中拔尖兒的,反而因為過於惹眼而早夭。
儒家思想對於台灣社會的影響既是如此真實,隱私權概念的生長便充滿了困難,儒家思想不僅是不談論個人隱私的,甚至在某些早已深入人心的道德價值上,反而收到了反對個人隱私的效果,於是,隱私權在台灣社會的推廣,便隱隱然的總是有一股反對的力量在沈默抗衡著,這力量並不公然指陳隱私權不需要保障,而是以一種更高於個人權利的姿態,在個人隱私保護被談論起的時候,報以小小的、幾乎不可辨識的鄙夷的微笑。
而至於一般市井,或個人身段不那麼鮮明者,面對隱私議題或討論時,則較多報以帶著歉意的微笑,這歉意來自自己也不明所以的猶豫,代表著對於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的論調,自己其實不完全贊同,卻又說不上來為什麼,或者也說不清楚反對的原因。
是的,通常都是這樣的,通常都是說不出個所以然,卻又實在不完完全全的贊成。這對隱私莫名的猶豫,展現了儒家思想對人們深遠的影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訓誨,諸如:「君子坦蕩蕩」、「平日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等等,這些都是不需要高學歷就可以朗朗上口的,社會上也幾乎一致同意的,卻因為人們的投機或不求甚解,廣泛的成為人們反對隱私權的疙瘩。
「君子坦蕩蕩」一言,一般人理解為「君子沒什麼需要隱瞞別人的,君子的一切都是光明磊落的。」相對的潛台詞就很容易變成「應該是有什麼不可個人之事,才會不說吧!」或者是「如果不是光明磊落的事,幹嘛怕告訴別人呢?」延伸下來,就變成「隱私?不可告人之事才需要說什麼隱私,正大光明的事不需要,因為不怕別人知道。」這其中轉銜的環節並不勉強,筆者認為,大多數人其實是基於這樣幾近自動式的思考過程,得到對隱私保護的猶豫,再接下來就是,「如果是不可告人之事,那好像更應該讓大家知道,免得……云云」。
有趣的是,「君子坦蕩蕩」一言,原本並不做此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寫著:「『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指君子處事明達,而小人卻常憂懼。」另解有「君子心胸寬廣」等,可見得現今普遍對此言的理解,確實稍有偏頗,而這偏頗之見卻發揮出源遠流長的影響力,支配著人們心目中君子的形象,以及對隱私權的不全然贊同。
「平日不做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只是一句俗語,卻也婦孺皆知,它比「君子坦蕩蕩」更白話,幾乎不存在解意錯誤的可能,這句俗語明明白白就是告訴人們:「不要做壞事,就不用怕人家知道,就算半夜有敲門聲,也不用擔心是鬼來嚇人。」這句俗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被應用極為廣泛,朋友之間拿來互相取笑作樂,茶餘飯後時拿來合理化對某某人的品頭論足,加上某種程度被誤解的「君子坦蕩蕩」一言,對於單純以「個人事務」為辯解的隱私權,我們有著「不夠充分」或「稍嫌淪為『一己之私』」之類、彷彿更加理所當然的難以接受。
然而,儒家思想並非與隱私教育全然扞格不入,有更多同樣也是廣為人知的篇章,其實是表達出對隱私保障的贊同的,例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這段話出自論語,是孔子回答顏淵何為「仁」的條目,孔子認為依禮而行就是仁,而實踐仁的方法是非禮勿視聽言動。
以「禮」作為區分是否為個人隱私的方法,似乎是符合西方思潮中所稱之「人際界線」的,而用來闡述隱私最白話的行為守則—尊重別人—似乎也是相當適當的,如果我們援引W. L. Prosser在California Law Review所提出對隱私的侵害有四種:一、侵擾他人生活的隱密性、或探掘其私事;二、公開他人之姓名、肖像或其他私人資料所為之隱私權侵害;三、是他人為公眾所誤解;四、基於商業目的而侵犯他人人格。觀諸所指,與「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所論,實則遙相呼應。稱「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一言為儒家思想中對隱私權最貼切的註解,當不為過。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的言說方式含有豐富的教導性,用來教育他人不可如何如何,語彙潛在的群體性相當鮮明;相較於「隱私權」一詞,以「權利」定型,則有較濃厚的個別自體性,較常被使用與想像為以個人為主;再者,「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條目式的列舉出一個人成為君子(為仁)的行為守則,而「隱私權」則依附在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具有、天賦人權」的意念底下,並不試圖標榜隱私具有任何的身份區隔性,甚至是明言破除人際差異的,這些因為文字使用、潛在文意、言說方式或語言系統背景所產生的隱微或非語言差異,事實上也都在教育與學習過程中不斷被傳遞與加強,這就是何以人們在儒家思想的環境中學習「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卻並不主動認為與隱私權的維護相關。
儒家思想對我們的影響如此深遠,無怪乎當我們面臨「隱私權」的辯論時,總有一絲思想上的扭捏,總有心理上一點說不明白的尷尬,總是不能理直氣壯的贊同(或反對),實在是因為我們的思想與語言受到儒家高度影響的關係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