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葦倉
《影片資料》
中文片名:費城(Philadelphia)
導 演:喬納森.德米(Jonathan Demme)
演 員:湯姆.漢克斯(Tom Hanks)
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
安東尼澳.班德拉斯(Antonio Banderas)
出品時間:1994年
國 別:美國
片 長:125分鐘
得 獎:1994年奧斯卡金像獎、金球獎、柏林影展最佳男主角
1994年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原創作歌唱獎
級 別:輔導級
《劇情簡介》
安德魯.貝克特(湯姆.漢克斯飾演)是費城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年輕律師,由於他經手的案子幾乎全部勝訴,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們刻意栽培這位法界明日之星。某個晚上,安德魯被老闆們召喚到辦公室,在稱兄道弟的雪茄聚會中被委以重任,負責一件由高線公司委託的反扥辣斯與著作權的重大訴訟案件,而且被告知即將成為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安德魯除了是一名優秀的律師之外,他還隱藏著一個秘密:他是同性戀者,而且已經染患愛滋病。不過,他前額的紅色病斑,卻在那個重要晚上洩漏了這個秘密。
安德魯請了十天長假,方便同時進行愛滋病檢查治療和高線訴狀的準備工作。經過九天的辛勤工作,安德魯在下班後深夜時段回到律師事務所,將高線案的訴狀擺放在他的辦公桌上,點起一根雪茄,滿懷信心地想像著自己在律師界的光明未來。不料,隔天當安德魯在醫院接受愛滋病的檢查治療時,卻接獲公司傳來的青天霹靂—高線訴狀失蹤了,如果沒有找出這份文件,並且在截止時間內送到法院,將造成公司極大的損失。後來雖然及時找到高線訴狀,沒有造成公司損失,但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們,卻以工作不力的理由,將安德魯解僱。
安德魯認為他被解僱的真正原因,是老闆們對愛滋病患者的歧視,因此,他要討回公道,控告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在經過九個律師的拒絕後,協助安德魯贏得訴訟的律師喬.米勒(丹佐.華盛頓飾)出現了。起初,這名黑人律師因為他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對愛滋病的無知恐懼、以及對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的敬而遠之,並不願意擔任安德魯的辯護律師。但是當他親眼目睹了安德魯這名愛滋病患者在圖書館受到歧視對待,體會到社會偏見對弱勢者的排擠和不公平,他決定挺身挑戰費城著名的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維護法律的「正義」、「平等」。
法庭辯論見真章
精采的法庭論辯開始了,雙方各自傳喚證人,交互詰問。原告舉證歷歷,企圖戳破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的謊言,讓陪審團相信大老闆們對愛滋病患者和同性戀者的歧視、排斥,才是安德魯被解僱的原因,而非工作不力。被告除了極力否認事先知道安德魯染患愛滋病外,更是企圖塑造安德魯習於隱瞞欺騙,而且性關係不負責任的形象,企圖影響陪審團的判決。
安德魯燃燒著僅剩的生命燭光,希望點亮偏見和歧視的暗室,但是在陪審團作出判決之前,安德魯在法庭上倒了下來。還好,安德魯臨終前,陪審團判決安德魯勝訴,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必須賠償安德魯薪津、精神損失、懲罰性賠償共五百多萬美元,平等、正義最終獲得彰顯。
《欣賞與評析》
(一)知識殿堂中的社會偏見與歧視------影片第34分鐘至40分鐘
安德魯在圖書館查閱資料,不經意洩漏了他是愛滋病患的事實,引起管理員和其他讀者的排斥、嫌惡。管理員對安德魯說:「你可以使用私人研究室,私人研究室比較舒服。」安德魯說:「不用,會讓你比較舒服嗎」。
在圖書館另一角落的律師喬.米勒,親眼目睹安德魯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後,決定擔任安德魯的辯護律師。接著兩人進行了一段重要對話,藉著這段談話,帶出了亞蘭判決:「聯邦就業法1973年禁令:『對於有能力工作的殘胞,不應有差別待遇』,雖然愛滋並非殘障,但其身體的限制及人們的偏見,無疑使愛滋病患更不利,較之身體殘障,愛滋病患者的身體障礙更不應被忽視。……形成此種歧視是因其不基於個人價值,只以群眾所採的態度作為考量的結果。」
(二)「正常」人生而平等?------影片第53分鐘至54分鐘30秒
法庭外支持和反對同性戀的團體各自高舉抗議海報,相互高聲叫囂。安德魯和律師喬.米勒步出法庭,記者蜂湧而上。以下兩段對話清楚交代了安德魯和喬.米勒在這場官司中的基本立場:
記者:「你覺得會使同性戀權益受惠嗎?」
安德魯:「我不搞政治,我只要公平對待。」
記者:「但你是同性戀,對嗎?」
安德魯:「這不關妳的事,但我是同性戀。」
記者:「同性戀應享受特殊待遇嗎?」
喬.米勒:「我們在友愛之城,費城。自由誕生之地,發表獨立宣言之城,我不記得宣言說『正常人生而平等』,而是說『人生而平等』。」
(三)正義是無偏見的------影片第65分鐘至68分鐘
當法庭辯論陷入膠著,明顯不利安德魯時,律師喬.米勒以攻擊辯方證人的非常手段,扭轉局面,掀起了法庭辯論的高潮。喬.米勒突然高聲質問辯方證人柯林斯:「你是同性戀嗎?你知道的0號1號、玻璃圈、斷袖之癖,你是不是同性戀?」頓時,法庭一片譁然,被告律師立即提出抗議,法官馬上要求喬.米勒自我節制,並提出說明。以下是喬.米勒的精采說明,以及法官的答覆:
喬.米勒:「庭上,這法庭上所有的人,都想著性關係、性行為的問題。他們看著安德魯,心裡這麼想著,他們看著威勒先生、康妮小姐、甚至庭上你,他們想著你的性關係。……那就大大方方地說吧,本案不只關係愛滋病,我們來說說是什麼吧,是人們的嫌惡、噁心和害怕愛滋病患者,這種嫌惡和害怕,使我的客戶巴克特先生失去了他的工作。」
法官:「在這個法庭裡,正義是無偏見的,無關種族、膚色和性行為。」
喬.米勒:「容我誠懇地說,庭上,我們不住在法庭裡。」
《人權思辯》
何謂「人權」
(一)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強調人權與世界和平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將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目標並列,以相輔相成。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款,明定聯合國宗旨:「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為實現此宗旨,聯合國憲章第55條,規定有關國際人權的倫理和目的:「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聯合國應促進:(1)較高之人民生活程度、全民就業與經濟社會之繁榮。(2)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其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文化及教育之合作。(3)全體人類之基本自由與人權之普遍尊重。
聯合國憲章更進一步就保障國際人權的方法、程序,作具體有效之規定。憲章第56條,規定「各會員國應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憲章第55條所載之宗旨。」;憲章第68條則規定「經濟社會理事會應設立….以提倡人權為目的之各種委員會…。」
(二)世界人權宣言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成立後,依聯合國憲章第68條之規定,設置人權委員會,草擬國際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正式議決公佈「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世界上所有國家和人民所應追求的人權規範。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價值,是主張天賦自由、人性尊嚴和權利之平等,人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身份,平等地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參政權和各項經濟、社會與文化的基本保障權利。
(三)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權宣言」雖然有其劃時代的意義。但僅是抽象原則的一般性規定,其效力僅限於道德的拘束,而無法發生國際法的效力。一九六六年由聯合國決議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進一步使世界人權宣言條約化,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必須遵守的義務。
「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迄今有一三七個締約國,締約國有義務就該國採何種方法,來遵守公約所定權利,以及進展狀況如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並且以副本轉送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則於檢討後,有問題時能向該當國家建議。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有一四0個締約國,締約國於有違反公約上之保障人權規定時,其他締約國或締約國人民,可以向特別常設人權委員會申訴;經此委員會檢討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與當事國之調停活動。
平等權淺介
(一)形式平等
傳統的平等概念,源自於反抗封建特權和身分階級制度。目的要打破「公、侯、伯、子、男、爵、民」、「貴族、農奴」等人為的不平等,主張基於「人生而平等」的前提,排除來自國家的不平等待遇,使法律對於一切人民的保護和懲罰,均一律平等,不承認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換言之,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形式平等是「法律適用的平等」,要求執行法律之機關—行政及司法機關,不能因為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執法標準,至於法律內容是否「不公正」(例如歧視同性戀者、男女不平等政策),則加以忽視。
(二)實質平等
倘若平等的意義僅限於形式平等,而未顧及社會人群間所存在的不平等狀態,竟而容許完全自由競爭,其結果,非但未能解決社會上不平等的問題,甚而將使擁有財產、資本、能力、機會等資源的強者,威脅一般民眾的生存權利。
因此,現代憲法對於平等概念的落實,既是「法律適用的平等」,也是「法律制定的平等」。不僅要求行政和司法機關,公平執法,也要求立法機關必須依照「平等者平等待之,不平等者不平等待之」的原則,以正向的差別待遇,照顧勞工、婦女、兒童,以及少數民族等弱勢族群,使他們獲得維持生存尊嚴、發展自我和與人公平競爭的條件和機會。
(三)合理的差別待遇
協助弱勢族群的「差別待遇」必須合理恰當,否則將造成另一種不平等。以下是實施「差別待遇」時,應掌握的幾項原則:
1.事實狀態確有不利的差異存在:例如勞資關係的現實經濟力差異、身心障礙者的弱勢競爭力、傳統女性參與政治活動的機會不平等。凡此,皆有採取差別待遇,以求實質平等的法理基礎。
2. 採取差別待遇是為了追求實質平等的正當目的:亦即使弱勢族群維持生存尊嚴、發展自我和與人公平競爭的條件和機會。例如補助低收入戶子女獎助學金、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等等。
3.差別待遇的方式、程度,須為社會一般大眾所能容許,不能因而出現逆差別待遇,形成另一種身分特權:亦即,在給予差別待遇時,應依事實差異程度,予以比較衡量,不能反而失去合理比例的平衡性,造成逆差別的不平等。
(四)平等權的種類
許多國家的憲法條文明白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對於平等權的概括宣示條款,只要是「人」,就擁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不管是「正常」或者是「不正常」。
有些國家為了突顯某些外在特徵(性別、種族、階級… )的重要性,憲法條文採取「特別的平等保障」條款,明白列舉該國人民享有的平等權種類,例如我國憲法第七條便列舉規定我國人民享有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五項平等權。不過,配合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規定,我國憲法有關平等權種類的規定方式,遂從列舉轉為例示,因此凡是人,不論正常與否,皆享平等權的保障,影片中的同志、愛滋病患者都應受到平等權的保障。
(五)平等權保障的違憲審查標準
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憲法,必定包含兩個主要內容:一是政府運作的制度和原則;二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內涵以及保障。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所有法規範(包括法律和命令)的法源,法律和命令不得與憲法牴觸,如生牴觸,法律和命令無效,是所謂的「法位階」(hierarchy of law)理論。為了防止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以違憲的法律或行政命令,違背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或者侵犯人民基本權利,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相應而生。
違憲審查制度源於美國。西元一八O三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項判決中宣稱:「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職權」。自此而後,美國聯邦法院取得審查國會立法和行政命令是否違憲的權力。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陸各國鑒於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運作很好,也逐漸賦予法院違憲審查的權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有違憲審查權,但在歐陸法系則成立特殊的憲法法院,德國稱為『憲法院』,法國則稱『憲法委員會』,我國則是『大法官會議』,由這些機構負責違憲審查。
當某一個法律或行政命令措施涉及侵犯平等權爭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時,會依據該法令的性質,分別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中度嚴格審查標準」、或者「合理基礎審查標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兩個條件,來決定採用嚴格或寬鬆的審查標準。首先,如果該法令以種族、性別等與生俱來而且無從改變的特徵,作為區別適用或規範的分類標準,則傾向採取較嚴格的標準;其次,如果該法令差別對待的族群,屬於長久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勢族群,也傾向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根據歷年判決,涉及種族平等權,採用嚴格審查標準;涉及性別平等權,採用中度嚴格審查標準;至於未根據任何弱勢族群作為分類標準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若涉及侵犯人民平等權,則適用合理基礎的審查標準。
所謂「嚴格審查標準」,要求法令的目的必須是「重大而且急迫的公益所需」,同時,其所採取的差別待遇措施,除了必須是最和緩的手段之外,也必須與法令目的之間,具有嚴密關聯性。否則,即為違憲。相對的,「中度嚴格審查標準」,對於立法目的以及差別待遇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間關聯性的要求,就比較寬鬆。至於「合理基礎審查標準」,判定違憲的標準更為寬鬆,只要具備合理正當的立法目的,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為合憲。
《人權議題討論》
思考一:同志遭受歧視嗎?
「費城」這部影片,讓我們看到社會大眾對同性戀和愛滋病患者,不同程度的無知、偏見,甚至歧視、排斥。黑人律師喬.米勒,雖然基於伸張正義與關懷弱勢,挺身而出,為安德魯打贏這場官司,但是起初他對同性戀者和愛滋病的態度,仍然是「噁心」、「無知」。
影片安排了三個橋段來呈現喬.米勒對同性戀和愛滋病的深層意識。影片23分鐘時,安德魯到喬.米勒的事務所尋求協助,當喬.米勒知道安德魯罹患愛滋病時,即緊張地注意安得魯所碰處的每件物品,深怕會被傳染,並立刻到診所尋求協助,顯示出其對愛滋病傳染途徑的無知。影片31分鐘時,喬.米勒回到家中,與太太在廚房中對話,驚訝地說「那個美麗優雅的女人(泰瑞莎姨媽),怎麼會是同性戀者?」、「那些男人沒事練肌肉,又裝得娘娘腔,真噁心」,並對他的女兒說:「離泰瑞莎姨媽遠一點」。影片77分鐘時,喬.米勒和安德魯作法庭詢答練習之前,交換了一般人對同性戀者的看法。喬.米勒說:「…娘娘腔很詭異,他們不敢打架,是兒童之狼,他們只想把手伸進你的褲子。這很接近一般人的想法」。
我有沒有「刻板印象」?
各位讀者不妨探索一下自己的內心世界,是不是也像黑人律師喬.米勒呢?然後問一問自己,同性戀者或愛滋病患者是不道德、性變態、心理變態、娘娘腔等負面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是正確的嗎?為什麼會自己會有這樣的認知呢?
建議你從家庭、學校、職場、公共空間、媒體等各方面,來檢視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和愛滋病患者有哪些偏見、歧視和排斥。並且進一步思索,如何消解偏見、歧視的深層結構,諸如傳宗接代的家族觀念、視同性戀為罪惡的宗教教義,以及陰陽調和的民俗觀念等等。
思考二:同志是弱勢族群嗎?
宗教教義、傳統倫理、以及社會集體的同性戀恐懼症,造成多數人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排斥,並且轉化成法律制度和政府措施,消極地不承認同性戀者的權利,甚而將同性戀行為視為犯罪,嚴加處罰,是否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呢?這些以性傾向(sex orientation),即同性戀、異性戀為規範對象的法令措施,面對違憲審查時,應該接受嚴格或寬鬆的審查標準?
如前文所述,違憲審查標準的選擇,關鍵在於被區別對待的族群---同性戀族群,是否是長期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勢族群。另外,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是否像種族、性別等特徵,與生俱來,無從選擇?如果同性戀族群符合這兩個條件,那麼對同性戀者區別對待的法律或措施,就必須接受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被判定違憲的機會也較高。
同性戀者屬於弱勢族群嗎?讀者不妨從以下兩個方向,思考這個問題:
1. 同性戀者是否普遍承受著「污名化」(stigmatization)的壓力,有關同性戀的討論,是否經常伴隨不道德、性變態、娘娘腔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甚至輕率地和「愛滋病」(AIDS)劃上等號。
2. 在台灣這個多元的民主社會中,同性戀族群的意見與權利主張,是否幾乎無法被理性思辯與溝通,而經常被排除於政府法令、學校教育、家庭管教等等機制之外呢?
思考三:同性性行為犯罪嗎?
「費城」片中對於美國政府禁止歧視愛滋病患的法令規定和實際作為,都做了清楚的交代,例如喬.米勒和安德魯在圖書館對話這個橋段中,清楚帶出亞蘭判決「聯邦就業法1973年禁令:『對於有能力工作的殘胞,不應有差別待遇』,雖然愛滋並非殘障,但其身體的限制及人們的偏見,無疑使愛滋病患更不利,較之身體殘障,愛滋病患者的身體障礙更不應被忽視。」其次,在法庭外記者蜂擁訪問的片段中,費城市長說得明白:「關於某人被開除之事,如果是因為歧視所致,那他們別想再在本市做生意了」。
但是對於某些同性戀行為,是否被允許或者禁止?則隱晦不明。影片92分鐘時,安德魯在法庭接受對方律師詰問,坦承曾經去過種馬戲院,觀賞同性戀春宮電影,並在裡面與同性戀者做愛。這在法庭辯論中,是打擊對手聲譽,影響陪審團判決的高明手段,但是眼尖的觀眾,應該會產生一個疑問:「同性性交行為,犯罪嗎?」
簡單地講,世界各國都不允許同性或異性的性行為,在公共場所進行,因為那涉及猥褻、妨害風化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但是同性戀者在隱密的私人空間,進行你情我願的性行為,是否應該像異性性行為一樣,受到隱私權的保障呢?如果以法律禁止同性性行為,卻允許異性性行為,是否涉及平等權保障的侵犯呢?
以下提供我國以及歐美國家對於同性性行為的法律規定、司法判決,請讀者參考這些國家的立法理由,進一步思考這個問題。
私人生活vs.公眾話頭
我國刑法對於性交行為的處罰,並未以「性傾向」作為處罰與與否的區別標準。也就是說,除非違反性自主,涉及強制性交或對16歲以下青少年進行性交,否則,並不處罰成年人之間合意的同性性行為。
美國對於同性性交行為的法律規定,各州不同。有些州法律禁止同性性交行為,刑期從拘禁三十天到無期徒刑都有,有些州法律則未明文禁止同性性交行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在Bowers v. Hardwicks案中,認定同性性交行為不屬於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判決喬治亞州禁止同性性交行為(或稱為肛交)(sodomy)的法律,並不違背美國憲法。
許多州政府基於Bowers v. Hardwicks一案的判決,對同性戀者族群進行差別待遇,而州法院面對類似訴訟時,也認為禁止同性性交行為,既然不違反憲法規定,那麼,州政府採取的性傾向差別待遇自然也不至於違憲。例如,Padula v. Webster案---聯邦調查局拒絕雇用女同性戀者;Thomason v. Perry案---軍事單位施行禁止軍中同性戀行為的預防措施,法院都基於Bowers v. Hardwicks案,判決不違背憲法平等權保障的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禁止二十一歲以上的人進行同性性行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私人生活保障」的規定,因為「性生活」無疑是私人生活的重要部分,私人之間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不論是異性性行為或同性性行為,都應受到保障。
從有罪到除罪
英國早期(1533年至1861年),肛交罪最高可以處死刑,實際上亦有相當數目的人因為肛交罪而被處死刑。這項法律在1961年被修改為最高可處終身監禁。1967年通過性罪行法案(Sex Offences Bill),適用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將二十一歲以上的同性性交行為除罪化。1980年之後,蘇格蘭地區也將同性性行為除罪化。回顧這段歷史,1957年由沃芬登(Wolfenden)爵士領銜的「同性戀罪行及賣淫委員會報告」(簡稱沃芬登報告),雖然沒有直接促使英國國會通過同性性行為除罪化,但是這份報告提出的論述,卻引起學術界的廣泛討論,對於同性性行為除罪化運動發生重要影響。沃芬登報告主張:「法律應該視任何公眾得以觀見或被侵犯的不法行為為犯罪,然而不具侵犯公眾本質的行為則是個人應為自己負責的行為,而不應為刑法所審查。並且法律的責任不是干預那些不道德的事,而是管理那些破壞公共秩序和規則的事情。」
思考四:同志夫妻或同志伴侶?
看完「費城」之後,許多讀者對「米格.阿瓦」這個名字,恐怕一點都記不起來,但是對安德魯的那個同性伴侶,所表現出來的深情摯愛,一定還印象深刻吧。當安德魯第一次發病,被緊急送醫時,米格.阿瓦從學校跑步趕到醫院,因為關切同志愛人的病情,幾乎與醫生發生衝突。當安德魯全心全意準備訴訟證詞,想暫停某個晚上的治療療程時,米格.阿瓦說:「那玩意(點滴)救你的命」,並且氣得搶過安德魯的書本,甩向廚房。接著說:「至少你看著我吧,給我一點時間,懂嗎!」米格.阿瓦默默地陪伴安德魯走過死亡幽谷,沒有因為安德魯病情惡化而離他遠去。這對戀人的深情摯愛,並沒有因為他們是同志,而有所遜色。
提醒讀者,「費城」導演透過兩個小地方,來交代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同志婚姻權利。分別是米格.阿瓦與醫生爭執時,醫生質疑米格.阿瓦的家屬身分,認為他沒有權利參與安德魯的病情處理,以及安德魯在同志舞會結束後的那個晚上,與律師喬.米勒準備法庭證詞時,特別提到他的遺產繼承問題,喬.米勒答應替米格.阿瓦找一位優秀的遺囑律師。這兩個橋段,透漏了很重要的訊息,就是同志愛人彼此間可以是對方的夫或妻嗎?當他們組成「家庭」後,可以領養或人工生殖小孩嗎?同志之間可以繼承彼此的遺產嗎?這些都涉及同志婚姻權利,值得關心同志人權者,細心思考。
男生男生配?女生女生配?
我國法律並無禁止同性婚姻之明文規定,民法中婚姻相關條文,亦無婚姻關係由一男一女組成的相關規定。但是就實務而言,我國法律架構下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組成的異性戀婚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法務部83年3月17日法八十三律決字第0五三七五號函指出:「按婚姻關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在本質上不容有同性婚姻之情形。」做了明確的說明。
美國人民的婚姻關係,是根據各州法律來認定的,嚴格講起來,美國對於同志婚姻的態度是保守的。據統計,在公元2000年時,美國境內有1個聯邦法律、32個州法律、2個州憲法,防止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效力。有許多同志在缺乏明文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提出結婚登記,但多數遭到州政府駁回和法院判決敗訴。
美國同性戀族群主張,依據憲法實質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的保障,結婚是「人」的隱私領域中的重要部分,不論是同姓婚姻或異性婚姻,都應獲得保障。再者,基於性傾向差異,拒絕或承認婚姻的合法性,明顯涉及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犯平等權。終於,在公元1993年時,美國夏威夷州法院連續做出兩項傾向承認同性婚姻的判決,同志婚姻合法化,似乎見到了一線曙光。
合法之路荊棘滿佈
不過,即使是只是微弱的光線,保守者也要傾全力封堵。夏威夷州政府隨即於1994年通過新法,明文規定婚姻僅能由一男一女所組成才具有效力。並且經由公民投票,通過州憲法修正案,賦予立法機關將婚姻限於異性伴侶間的權力,否定了夏威夷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接著,聯邦眾議院提出婚姻防衛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經參、眾兩院通過後,由柯林頓總統於1998年9月21日簽署生效。婚姻防衛法明規定「美國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及各級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各種規則、命令或解釋,其中凡涉及『婚姻』者,均指一男一女間,以丈夫與妻子的身分成立的法律上結合關係,而涉及『配偶』者,則僅指不同性別的丈夫或妻子其中之一。」
歐洲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的依據,主要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家庭生活應予保障」,以及第十二條「適婚年齡之男女,均有依其本國法律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力」等規定。但是人權委員會和人權法院的回應,卻依然否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不認為同性婚姻屬於應予保障的家庭生活之一部份,而且認為公約第十二條保障的婚姻權,是指傳統的、於生物上相反性別的人所結合的婚姻。
如前文所述,同志爭取結婚權利的奮鬥過程,至今仍然荊棘滿佈,但是也不能說毫無成就,因為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同志的伴侶關係,並且在法律上賦予同志伴侶相當的權利。例如丹麥、若瑞典、荷蘭、挪威、冰島、匈牙利、法國等國家,均已經立法承認同志伴侶關係,基本上,歐洲國家是朝向認可同志伴侶關係的趨勢在發展的。至於美國,在公元2000年時,有八個州賦予家庭伴侶工作利益,佛蒙特州則進一步通過了「公民結合法」(Civil Unions Bill),賦予同姓夫婦與異性夫婦相同的權利。
《教學活動》
活動一:電影欣賞暨分組討論
à 教學目標:
藉由電影生動感人的劇情張力,引導學生思考人權概念和議題。
à 教材準備:
1. 影片:費城
2.放影設備
3. 學習單:每位同學A4紙一張,列出下列題目或教學者自己設計的題目。(教師可利用P.28~P.29所附之學習單規格放大影印使用)
(1)安德魯對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提出控告的理由是什麼?
(2)對同性戀者感到噁心的喬.米勒律師,為什麼挺身替安德魯辯護?
(3)如果你是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的老闆,會如何對待安德魯?
(4)找一則有關同性戀的報導,從中分析同性戀者在台灣社會是否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並且說說看如何改變?
(5)你贊成同性結婚,並享有婚姻制度中夫妻(配偶)的相關權利嗎?
à 活動程序:
1.老師簡介本片劇情,並分享片中精采對白。
2. 觀賞影片。
3.分組完成學習單。
4.教師簡述人權概念,並引導學生討論、思考相關議題。
《電影「費城」欣賞學習單》
1. 安德魯對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提出控告的理由是什麼?
2. 對同性戀者感到噁心的喬.米勒律師,為什麼挺身替安德魯辯護?
3. 如果你是韋恩.威勒律師事務所的老闆,會如何對待安德魯?
4. 找一則有關同性戀的報導,從中分析同性戀者在台灣社會是否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並且說說看如何改變?
5. 你贊成同性結婚,並享有婚姻制度中夫妻(配偶)的相關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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