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淑玲律師
影片資訊
中文片名:無盡的控訴
英文片名:Indictment, The Ma Martin Trail
導 演:麥可傑克遜
演 員:詹姆斯‧伍德
片 長: 127 分
出版時間: 1996 年
平凡小鎮上爆發師長性侵害托兒所幼童的醜聞,最驚人的是這是一宗集體性侵害案件,而且看似和藹的中年女園長也被控涉案受押,正氣凜然的女檢察官誓言要將所有涉案人起訴定罪。在經過一連串調查及訊問後擔任教職的女兒首先被釋放,但是園長及其擔任教職的兒子仍被認為涉有重嫌。檢方起訴後不久案件在經過媒體不斷誇大報導後,該托兒所遭不明人士破壞。檢方所持有的證據在被告律師鍥而不捨地質疑調查後一一破解,而其中指控被告犯罪最重要的證據,就在於所有受害幼童的證述錄影帶,那是由一位所謂的兒童性學心理學專家所主持的指認及指證錄影帶。由於檢方的證據在法庭整個調查過程中一一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註一】或無證據力【註二】,於是最後連被視為是鐵證的指證錄影帶也被提出在法官及陪審團面前撥放檢視,並發現所有幼童證人均遭詢問人 ( 即該心理學家會期助理 ) 嚴重誘導,而指證被告犯罪。最後在被告的堅持及被告律師的努力後所有檢方提出之犯罪證據均被推翻,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是檢方不服,持續上訴,甚至以此逼被告和解以避免訴訟纏身,但是被告並未屈服,最後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被告終獲無罪判決。
「無盡的控訴」是由導演麥可傑克遜於一九九六年所執導的一部典型法庭電影,而且是根據真實故事改編,被告律師是由實力派演員詹姆士、伍德( James Woods 擔綱演出,這部片是否在台灣上映,未能考證,但是在國內 HBO 頻道偶而可見其撥出,筆者第一次就是在偶然的機會下於該頻道觀賞,當時筆者對於被告律師在法庭中的詢問技巧印象非常深刻。數年後國內刑事訴訟法引進「交互詰問」制度( Cross Examination ) ,其中台北律師公會所舉辦的在職訓練以及全國律師公會主持的實習律師集訓課程均以該片被告律師對影片中專家證人之詰問片段作為交互詰問的教材,足見本片被告律師法庭表現確實傑出。以下針對本片所涉及幾個刑事訴訟法上基本概念,以及被告人權之相關議題,略作說明:
首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此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於訊問證人時也有適用。另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本片中檢方據為最重要犯罪證據之證人指述錄影帶中,不看則已,一看才發現問題多多,詢問人(該名心理學專家或其助理)不斷誘導幼童證人指證被告等有性侵害之行為,舉例來說,詢問人問幼童:「某某老師有沒有露出私處給你看?」,倘若幼童回答:「沒有」,詢問人就以暗示或詐欺等不正當方式讓幼童說出「某某老師有露出私處行為」之證言等。又譬如詢問人會在詢問前提示幼童:「如果回答某某老師有在同學面前裸體的事情,就是聰明玲俐的;反之如果回答沒有這件事的幼童,就是笨蛋」,幼童為了博取詢問人的讚美,自然就順著詢問人的意思回答:「某某老師有在同學面裸體乙事」,詢問人得到他要幼童說出的答案後,就會不斷的讚美該幼童。然後接下來的詢問過程,由於詢問人運用上述之提示,加上幼童的配合,詢問人即以此法取得任何所想要的「正確答案」,惟所謂的「正確答案」,卻是與「事實」背道而馳。
筆者在從事律師工作三年多後,每有機會回頭再看這部電影,總覺得感慨特別深刻,因為電影所述情節並不誇張,這樣的違法訊問不只發生在美國,台灣司法界也不惶多讓,調查局違法訊問時有所聞,甚至少數檢察官訊問被告也有同樣的情形。筆者在幾件由調查局偵辦移送檢方的刑事案件裡,儘管共同被告對於特定被告的犯罪情節筆錄記載得再怎麼詳盡、相符,只要調出調查員訊問共同被告的訊問錄影帶必然「大有斬獲」,實務上經常出現的情形是錄影帶「沒聲音」、不然就是充滿「各種雜音」【註三】;如果有幸調到幾卷聽得到問答對話的帶子,內容可就「精采可期」,調查員以強暴【註四】、脅迫【註五】、利誘【註六】、詐欺【註七】、疲勞詢問【駐八】、違法羈押【註九】或其他不正方法【註十】要共同被告證述特定被告有犯罪行為之事實,或者是筆錄記載不實,幾乎所有刑事訴訟法中所有列舉、概括規定的違法訊問方法都用上了。
上述筆者於執業中所遇到的案件受訊問的被告或共同被告雖然均為成年人,但是由於本身法律智識不足,但是身處門禁森嚴的訊問處所(或者調查局或者地檢署),再加上駭於官威,如果沒有律師陪同,在龐大的壓力下,往往淪為訊問人刀俎上之魚肉,而讓訊問人予取予求。調查局之後接下來檢察官的筆錄,檢察官多以調查局筆錄為基礎訊問,雖然有些被告到了檢察官面前會試圖說出實情,但是不悉內情的檢察官經常視此為被告企圖脫罪而不予置理,有些被告則是認為調查局的筆錄已經那樣記錄了,誤認翻供會有法律責任,或害怕翻供會被送回調查局再訊問一次,於是將錯就錯。之後上了法庭,如果沒有經過被告或其律師的調閱、整理,並進而聲請勘驗,當庭播放給法官、檢察官看,這樣的共同被告筆錄就成為定罪的「鐵證」,即使之後在法庭中這些共同被告在法庭中否認或翻供,如果沒有輔以調閱、勘驗調查局錄影帶的過程,法官、檢察官、律師、其他被告永遠不會發現 ( 相信 ) 這樣嚴重侵害被告權益的違法內幕。在法院「案重初供」的觀念下,一件件的「冤案」就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間來來回回上下數次,然後在哪天莫名的被確定。
上述被告即使為成年人,仍舊非常容易受訊問人脅迫或詐欺等而做出不利被告之不實證述,更遑論本片中的受訊問人均為托兒所的幼童,根據學者引據國外研究報告指出,幼童由於年紀、經驗及智識尚處於發展階段,接受訊問遭誘導、詐欺等為不實指述之可能性更大於成年人,研究報告因此指出對於幼童證人之訊問,以及適用範圍,必須做進一步的保護與規範,以確保其證言之真實性。
本片中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律師對於該專家證人的交互詰問過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鑑定人之詰問規定在證據章之第一節通則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因事涉專業領域之探討,筆者於此不做進一步討論(註十二)。僅針對系爭錄影帶在經過法庭勘驗後,因為發現詢問人有嚴重違法詢問情事,於是傳訊該名專家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經詰問後發現該名專家證人雖然在大學修習心理學課程,但是對於兒童或性侵害心理學的了解,卻僅只止於上過幾堂研討會的課程( Seminar) ,這樣的人卻打著兒童性學心理專家的名號擔任系爭性侵害刑事案件被害兒童詢問人,而且更諷刺的是這位「專家」,因為擔任本案被害兒童詢問人,因此聲名大噪,在被揭發根本不具專業資格之事實前,不但四處演講,還有媒體為他開了一個常規性節目,討論兒童性侵害心理學。
無論國內外,許多刑事案件在案件開始偵查後,經過媒體不斷的擴大報導,甚至請來學者專家進行相關討論,其中某些部分或許稍有教育意義,但大多數的情形卻是弊多於利,最令人詬病的地方是容易造成「未審先判」的錯誤,而且這樣的印象根深蒂固,即使到最後被告無罪確定,許多不知內情的人還是深深認定被告確實犯罪,只是因為律師訴訟技巧高明而逃過司法制裁。就本片最後,當被告一家人和律師在無罪確定後,走在碼頭上散步時,還是有路人指著被告一家人大罵其為變態的戀童犯。被告園長不禁潸然淚下,仰天自問:「自己究竟犯了什錯?上帝為什麼要讓我們經歷這一切(無妄之災)」,坐在輪椅上的老奶奶(園長母親)語重心長的告訴她:「不要怪上帝,上帝沒有錯。大家都忙著看電視,根本沒有人去聽上帝說了什麼」。
本片確實是一部很傑出的法庭電影,對於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法律系學生等法律人是很好的刑事訴訟法教材,對於一般非法律人也有很深刻的啟發,探討的層面除了被告人權、檢、辯雙方法庭角力及專家意見迷思外,還有媒體報導問題,於此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詳細介紹、探討,但卻值得大家品嘗、細思。
附註:
【註一】:所謂「證據力」通常係指該證據有無可能成為證據,譬如某甲用 A 刀殺死某乙, A 刀應可為某甲犯罪證據(無關之B刀或C刀則無證據力)。
【註二】:所謂「證據能力」則指該證據被認定有證明力後,其是否有成為刑事
訴訟法上正名被告犯罪之資格,譬如警方取得A刀過程有無程序瑕疵等
等。
【註三】:實務上曾發生的情形,譬如有廟會喧鬧聲、小學生下課放學喧嘩聲等等(按實際上該調查局偵查室隔音設備非常好也非常安靜,隔壁也非廟宇或小學,出現以上雜音實令人匪夷所思)。
【註四】:譬如毆打、刑求被告。
【註五】:實務上曾發生的情形是調查員要求共同被告依照調查員臆測的犯罪情形作筆錄,恐嚇罔稱被告若不配合,依其所犯之罪需坐牢十五、二十年。
【註六】:實務上曾發生的情形是調查員要求共同被告依照調查員臆測的犯罪情形作筆錄,然後聲稱倘被告配合會要求檢察官聲請該被告之解除禁見或羈押。
【註七】:實務上曾發生的情形是調查員要求共同被告依照調查員臆測的犯罪情形作筆錄,然後假稱如此依某法律可以減刑三年、五年。(實際上系爭法律並無此等規定)
【註八】:實務上曾發生的情形譬如夜晚九點傳訊或押解被告到案後開始訊問一直到隔日清晨六、七點,中間不給被告休息,由不同調查員輪番訊問。
【註九】:實務上曾發生調查員以「過期拘票」拘提被告到局訊問,遭被告律師揭穿後,調查員竟辯稱檢察官「開錯了」。
【註十】:其他不正方法譬如本判中所提的「誘導訊問」,或者實務上曾發生調查員安排遭「收押禁見」的共同被告與家人見面,然後再安排與其他證人「串供」之違法之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