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拘提─看你往哪逃
2020-06-04
〔案例〕調查局因偵辦河川局承辦人陳一辦理河川疏濬招標工程向不合格投標廠商負責人黃二索賄,允諾協助取得標案,依執行通訊監察結果,某日下午9 點由辦案人員於白手套張三交付賄款給陳一時,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辦案人員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後,詢問陳一有無其他共犯,經其供述另有同僚李四。李四因聽到風聲已被檢調盯上,將於當天午夜12 點偷渡潛逃出境,辦案人員因情況急迫不及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旋即於23時40 分抵達李四家,經敲門無人應門,但發現屋內有動靜,乃破門而入,看到李四正從後門離去,乃一把抓住李四,並將之上手銬,同時交付在場李四配偶王五逕行拘提通知書,即將李四帶往調查站。 〔爭點〕緊急拘提是否侵害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 人權公約結構指標
國家義務
〔解析〕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法務部人權攻略:調查小故事,人權大道理》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1108-110762-d3edb-2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