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美書(台灣大學社工所研究生)
當我們在四月四號為著兒童紀念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時,緊接著便發生了
台南市一名阿媽帶著兩名孫子自殺,孫子身亡而阿媽獲救號,一名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女兒燒炭自殺,母女三人均斷魂……這些怵目驚心的報導一而再再而三,我們惋惜著柔弱孩童的消殞,同時對於狠心的長輩感到不解、唾棄抑或同情,除了情感上的反應,也嘗試為著父母、長輩弒子女的行為尋求原因~卡債、經濟壓力、感情甚或抗壓力不足等。相較於散發生命正向力量的一碗麵故事,這些沈痛的悲劇在新聞媒體上曇花一現後,便不再獲得注視,接著只是換了悲劇場景、人物的新故事重新上演,前一則傷痛似乎很快地、自動地從我們的記憶中被抹除。
無可否認的,孩子們的生命權利被剝奪,他們美好的未來被扼殺。根據聯合國 1989 年通過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指出「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亦即兒童的生存與發展已是普世價值且國家被賦予重責去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自不待言,同時為了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能過落實,國家更應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認定的各項權利(參照同公約第四條)。在阿嬤殺孫的悲劇後,政院旋即宣佈,將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五億四千萬元,透過發放兒少緊急生活扶助金、增聘地方社工人力、擴大補助民間團體等方式,來協助危機邊緣的高風險家庭。
這些政策措施背後的意涵是透過金錢以及服務來支持陷於弱勢的家庭,姑且不論政策實施上的些許難題,例如高風險家庭的定義、是否造成烙印而使得有接家庭更不願意求助等。但可以確定的是呼籲尊重孩童的生命同時,政府的眼光也更關切了負責照顧孩童的成人,他們是否得著足夠的支持。誠如兒童人權國際公約前言中所指出,「強調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稱兒童有權接受特別養護與協助的宣言。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中充分擔當其責任。承認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之氣氛中成長,才能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肯定了若要兒童好,那麼就要讓照顧他們的成人以及家庭好。
那麼照顧者的生命故事到底訴說了些什麼?我們真正地聽見了嗎?也適當地給出回應了嗎?更重要的是,確保兒童生存與發展的責任除了國家政府、兒童的家庭,還有誰嗎?若從人權角度觀之,恐怕與該家庭有所聯繫的鄰里,甚至該國之國民,都責無旁貸。
因此,我將從一個人的角度出發~既不是國家、也不是兒童的家庭成員,乃是所謂的普羅大眾,因為你我都很有可能成為該家庭的鄰里。我想分享當我閱聽到這些悲劇主角的生命故事~特別是最後死亡的片段作為初始,我所受到的衝擊與反應,繼而談談我聽到了什麼樣的故事和訊息。最後,說明作為鄰里可以是一個好撒瑪利亞人~具有幫助能力的好鄰舍。
乍見阿媽殺阿孫的新聞時,除了為早逝的孩童生命殞落難過外,我驚駭於阿媽怎忍得下心;然而,旋即浮上腦海的意念為「斷了阿媽求生的意念,背後是何等巨大的苦衷或痛苦?」接著,是看到單親媽媽攜女燒炭的報導,或許是已有第一則新聞的震撼,此時,我心裡已無先前之震驚和濃濃的悲傷,取而代之是較淡的哀愁,試著去體會一個母親如何落入生無可戀、死無可懼的境地。最後的人倫悲劇是一對年輕夫婦,和前者不同的是因著他們的生活方式奢華,反倒令人氣憤起來,怎能如此輕賤、草率卻又拉著稚子陪葬?然而,從怒氣中回神過來後,要錢未果進而奔上絕路的年輕父母,或許他們也有著自己不足為外人道的難堪。
我揣想什麼樣的境地讓人覺得活著比死亡更慘?人間比陰間更可怖?真的是經濟的重擔、卡債的壓力……還是因為難以熬過之孤單、孤寂、和孤立無援呢?若不是全然的絕望,那麼走絕路不會是個列入考慮的選項。其實我們或多或少都會經歷破碎,到處都有經濟貧窮、流離失所、欠缺基本的民生所需,但是最大的痛苦莫過於被遺棄、被忽略、被看不起、被不理會,正是這種深層的孤獨伴隨著巨大的無力感,令人寧可邁向死路,即使身邊、客觀環境中或許有所支援例如經濟上的補助,然而那赤貧受苦的心靈無所依靠,沒有人理解且沒有人與他們一起的孤絕,使得己身陷於比死更恐怖的地獄之中。這麼說並不意味著選擇死路是個令人讚賞的決定,然而,卻是一個能夠被同理的抉擇。
那麼,身為旁觀者的我們,可以怎麼去回應呢?我想,是要為著身處破碎以及痛苦者,提供一個滋潤、富有人性的環境,這個環境除了政府的政策補助之外,更核心的是人與人互動的當下,我們怎麼去看待、鼓勵並且陪伴我們生活周遭中軟弱無力的人們,唯獨如此,才有可能衝破深層孤單與無力的網羅。而如何助人這個議題,令我不禁想起聖經中的一個故事:好撒馬利亞人。
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這裡,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兩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 。
聖經‧和合本,路加福音十章節 30-35
在這個故事中,伸出援手的撒瑪利亞人與受傷的人並不相識,而且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受傷的猶太人甚至是瞧不起撒瑪利亞人的。然而,同為猶太人的祭司以及利未人~當時的宗教領袖們,選擇忽略、遺棄了他們的同胞。反倒是撒瑪利亞人,動了慈心,並且將他的憐憫之心具體地化為行動。他在第一時間便真誠地關心、照料身心遭逢巨創者的傷口,滿足他實質的需求,這與先前同胞們置之不理的冷漠實有天壤地別,也可說是非常好的危機處理。緊接著,他還細心的設想到他後續的需要:不能將他遺留在哪且要把傷口照料到好為止,這其實是全人的、持續的照料與關懷。因此,他帶著他到店裡照應,而當他自己無法幫忙時,他也適時地尋求他人的奧援,請求店主幫忙照應,並且願意與店主共同承擔照顧所需花出的代價。這樣的幫助不僅是一時,更是長期的;是發乎憐恤之情且有智慧的。
從這個故事我們能夠得到什麼樣的啟發和應用呢?其實他人的痛楚如同被洗劫路倒的人一樣,不難發現。而所謂的巨變 / 創傷或壓力事件不盡然是天災與人禍,也可以是關係的破裂例如夫妻離異以及接踵而來的經濟、照顧窘境,或者是中年失業……等等。這些巨變本身雖帶來痛楚,但讓人更難以承受的是伴隨而來的孤立與社會生活困境。「人在環境中」( person in environment )堪稱社會工作專業的核心價值與視角,說明了人的問題與問題的解決都必須立基在他的環境脈絡。換言之,破除孤立與解決困頓的方法便是提供滋潤而豐富的環境,讓當事人感到被支持且能夠獲得適當的資源,從而激發他內在的力量,運用資源以達問題的解決和重建社會生活。
因此,面對陷入創傷與痛苦的人,我們每一位都可以選擇做一個好撒瑪利亞人,以憐憫的心情去關切,不是去批判或譴責痛苦者何以陷入苦境,乃是從他的個人需要先滿足,提供適時的支持與陪伴。而當我們自己無法滿足實質需求時,我們無須因此怯步、不敢伸出援手,至少可以做一個轉介者,誠如好撒瑪利亞人向店主求助,我們也能為著身陷苦境的同胞們去詢問相關的單位,瞭解環境中的資源在哪並且提供給受苦者,而所需付出的可能只是幾通電話的代價而已。深信藉著提供豐富、滋潤的環境,足以讓受苦的人在人性的扶持與關愛中書寫他的生命故事,而非高唱死亡悲歌。
參考資料:
兒童人權國際公約,擷取自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4/06/1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