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07-0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以162票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條文。 《國安法》法條中大幅度擴大中央及港府的權力,新增4項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該法案讓中共中央得以行政指揮司法,由北京指派負責人的中共國安公署成為最終權力源,並允許祕密審判以及將人送到中國審判。影響範圍擴及台灣和全球。 資料及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