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2020-07-03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2019年5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七七七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的範圍,包括「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或「非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包括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3人之故意或過失)。若駕駛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時,即已無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適用。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