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啟禎(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長暨教育部南區學務中心召集人)
世界上最珍貴的,莫過於剛剛失去的任何物事。人權之所以珍貴,就是因為若不小心維護,可能就會隨風而逝。
經歷了殘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人類的基本人性遭受前所未有的重大考驗,人的生活意義與存在價值也進入虛無的階段,在1948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決議,或許是在亡羊補牢,也或許是在痛定思痛。
世界人權宣言的核心價值是:人有理性和良知,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力上一律平等,不受「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任何身分的區別」,因而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
「擁有健康是基本人權」其實並不需宣告,因為沒有人不渴望健康。不過,維護健康除了個人的努力,也需要制度與政府的協助,因為保持環境友善與健康是集體的成果,福利與休閒的安全保障更不是自求可得,因此才需要在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白宣示:「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其中,權利是人民的,責任則是國家或政府的。
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很值得深思,它說「健康是一種完全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的健康狀況,而不只是沒有疾病或虛弱」這簡單的一句話,可以提醒我們從兩個觀點深思。
首先,健康不只是身體生理的,也是精神心理的與社會群己的。體力充沛與經常運動是健康的充分條件,但如果沒有在心靈層次上可以健全快樂與克服考驗挑戰,如果缺乏利他精神而終日惶惶不安,如果孤僻離群缺乏朋友互動與社會責任,就不會是全方位的健康。
其次,所謂未達「完全健康」之前還有「亞健康的虛弱狀態」及「疾病」兩個層次。生病而不自知也未求醫是太可惜的事,但是健康與疾病之間的「亞健康」狀態經常被忽視,無法來得及早期發現並力挽狂瀾,這也是社會的疾病之一。
因此,如果套用孔子的「吾日三省」理念來進行健康管理,應該是每天反省「身體健康而不過勞乎? 精神愉快而不憂鬱乎? 群己互動友善而有良師益友乎?」因為想要落實健康的基本人權,如果沒有自我覺察與警惕,是很容易被輕忽的。
如果反省的結果不是「完全健康」,則自己應該先思考是否應該調整人生核心目標的優先次序,例如是否為了外在目標而勉強過著犧牲健康的生活型態?是否因為壓抑或懶惰而不謀改善健康之道?是否忽略了身心不適的客觀訊息而只主觀期望「明天會更好?」
自己需要負起的責任是說服自己:「健康是人生無法取代的核心價值」、「維持健康必須從現在開始努力」及「花時間保持健康不是自私,而是落實家庭社會責任」。
筆者以骨科醫師的觀點來分析台灣的健康議題,發現有一種「台灣阿信症候群」,有這種症狀的人,每天操勞從不重視自己的健康,家人也享受「台灣阿信」的辛勞當作是家庭正常運作的基礎,他們即使失去健康或虛弱疼痛到產生疾病也從不輕易訴苦,一直到撐不下去求診以後,才知道已經失去了重要的「黃金反轉」期,因此才沮喪怨嘆,而家人也後悔莫及,自責不已。
研究並解決亞健康議題是個人該自己努力的方向,但是若生病就醫則成為醫療議題。
台灣的醫療制度發展經過許多階段,目前的全民健保制度發展得十分全面,表面上民眾滿足度很高,世界各國歎為觀止,但若從醫病糾紛仍然頻繁的現實面來看,仍有許多值得深思及努力的地方,所以也得到烏托邦的比喻。
台灣的醫療生態也很複雜,融合著歷史沿傳下來的傳統認知與不斷更新的創新制度,但若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看,可稱得上是多重委託制:民眾繳稅金給政府及衛生署並託付健康,衛生署委託健保局建立健保給付制度,健保局以給付方式委託醫院負起醫療的責任,而醫院則委託醫師執行醫療任務。所以病人看醫師時,醫師的醫療判斷及執行治療同時受到醫院內規、健保給付規定及審核制度約束及衛生署的醫療法規限制,當多重委託產生所謂的「代理問題」,則醫師即使是全心全意以專業素養及人性關懷來鞠躬盡瘁,但仍受制度上的限制,例如病床不夠、急診塞爆、給藥限制、資源不足等問題時,一般民眾所理當擁有醫療人權似乎就會打了折扣,而改進之道,在上述各層「醫療委託生物鏈」的角色都有責任去反省改善,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醫師而已。
總而言之,健康與醫療人權不應只是權利宣言,因為想要落實權利就必須談到責任歸屬,必須談到從理想落實到行動的制度規劃,而清楚完整地了解健康管理議題與醫療生態現狀,才能了解這兩項人權擁有及落實的關鍵,除了政府需努力健全制度及醫師需加強專業素養之外,個人也要有危機意識、反省思維及實際作為才行。因為健康不能失去才重視,醫療不能遇到才關心,這應該是每個人的必要認知與正確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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